可否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代替
作者:王宇 发布于:2008-12-01 13:4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一般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要求前来领取标书的供应商携带营业执照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犹如《营业执照可否作强制性要求》一文提到的事业单位和科研单位没有营业执照就属于特殊情况了。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事业单位和科研单位显然不是营业执照核发的对象。
一味要求“营业执照”,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供应商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中的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这样看来,强制要求“营业执照”是不合理的。那么有没有一种资质凭证是所有合法供应商都具备的呢?在我们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如果供应商本身按有关规定不具备营业执照,我们运用最多的是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代替。组织机构代码具有全国范围的唯一性和始终不变性,使用范围囊括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是各组织机构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
对于营业执照是否做强制性要求这个问题,笔者的主张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索要营业执照的初衷是为了保证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性,我们只要抓住这一点,问题就好解决了。同时在审查资质的过程中,我们还要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其他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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