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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招标文件莫忘调整开标时间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9-01-17 10:1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你们如果不同意按招标文件的原定时间开标,应该及时提出来。我们已经在澄清公告中明确规定,如果在3天内没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按原时间开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我们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操作的。你们现在才表示不满,未必太迟了吧。”因开标时间遭遇质疑后,某采购单位的负责人做出了这样的解释。但供应商对这样的解释并不满意:“你们的规定本身就不符合政府采购的规定,所以我们现在提出异议还不迟……”次日,供应商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修改标书后开标时间未变
  
  据了解,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2008年11月3日,某采购单位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对一批检测仪器进行采购。为了快速完成这批仪器的采购,采购单位把时间安排得很紧凑。根据招标公告,投标截止时间为11月25日上午9时。11月20日,G公司就招标文件中的一项技术参数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了质疑:“招标文件对产品的技术要求的第三项明显排斥了我公司产品……”临近开标,采购单位非常着急。当天便向有关专家进行了咨询。确认招标文件的确存在排他性后,采购单位在11月21日发布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同时还书面通知了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在更正公告和书面通知中,采购单位明示:如果投标人不同意按招标文件原定时间开标,请于2008年11月24日上午12:00前将不同意的原因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送达或传真到我单位。如在此期限内投标人不提出异议,则视同投标人同意按原定时间开标。我单位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执行。由于没有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里提出不同意按原定时间开标,采购单位便在11月25日上午9时如期组织开标。
  
  没有人提出要求也应延期
  
  开标刚结束,没来得及参与投标的G公司便向采购单位提出了质疑: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贵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4天前才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且没有延长开标时间。显然,贵单位修改招标文件后4天就开标,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
  
  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采购单位修改招标文件的做法应该严格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如果未能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进行及时修改的,应当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延期开标。而不是在招标文件中做出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制度的规定。这种做法即便没有供应商提出异议,一样还是违规操作。因此,责令上述单位依法对该项目组织采购。
  
  标书制作应符合规定
  
  湖南某中介公司老总指出,根据《办法》,招标文件是组织采购活动的依据,招标采购单位的确应该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操作。但是制作招标文件作为招标活动中的一个基本环节,同样应该受到《办法》的规范和约束。案例中的采购单位在更正公告中的规定显然违反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组织采购不仅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而且还须严格遵守《办法》的规定。
  
  业界专家提醒,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采购人如果要行使这一权力,需要自行组织采购的,应该先熟悉《办法》对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规定。不熟悉《办法》的规定,一不小心就可能栽跟头。不过不了解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又不愿意去学习的,最好还是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来办。那样,既安全又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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