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单位不能随意支配政采节约资金
作者:可可 发布于:2009-03-12 09:3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我节约的资金我还不能花,那我为什么还要节约啊?以后不贵的我们就不买……”近日,某采购人代表欲支配去年节约的政府采购资金时,在委托环节遭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拒绝后,便大发牢骚。在此,笔者想提醒,政府采购活动中节约的财政资金预算单位是不能随意支配的。
2008年,某省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检查中就发现:一采购单位虽然没超预算采购,但采购的实验设备数量和申请预算时提出的数量不一致,多出了7台。在向采购人代表进行详细了解时才得知,采购人代表用节约的财政资金又添了7台设备。当地财政部门认为,该单位擅自用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追加采购不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属于预算资金的,原则上留在银行国库,用于平衡预算。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按各自负担比例原渠道划还采购机关。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具体处理办法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财政部门确定。
很显然,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属于预算资金的,原则上留在银行国库。而 根据《预算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看来,采购人把政府采购活动中节约的资金都看做是本单位的并进行随意支配观点和做法都是极端错误的。
当然,有人会说,如果将预算单位使用预算资金采购的节约额收归国库,会影响预算单位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但笔者却要说,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是绝对不以个别预算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就必须进行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全面推开后,预算单位手里没有钱,不依法采购资金就难以支付,对参与政府采购没有积极性的单位不参与行吗?
另外,要是允许预算单位随意支配政府采购活动中节约的资金,那不少单位制定的预算恐怕会越做越脱离实际。据了解,目前,有些单位在申请项目预算时,根本就没仔细做市场调研,而是随便找一两个供应商问问,便确定需要申请的预算资金。个别地方在审批预算时也缺乏必要的调查了解。如果使用财政预算时节约的资金也只能收归国库,那么采购人虚报预算就将失去意义。笔者认为,随着我国财政支出各项制度的不断健全,违法违规行为是很难藏身的。一些想法产生之后,请查查法律法规对您有没有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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