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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采购”呼唤政策细化

作者:晨光 发布于:2009-06-05 11:2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日前,为了在政府采购中加大对绿色环保节能产品的倾斜力度,辽宁省财政厅发文要求,对纳入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投标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可以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分别给予相应评标项目总分值4%~8%幅度不等的加分;对采用性价比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技术评标项目中给予相应评标项目总分值4%~8%幅度不等的加分,在价格评标项中给予投标价格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此前,节能产品因为价格偏高等因素经常被排除在政府采购之外,而辽宁省此次措施降低了对节能产品的评估标准,使得节能环保类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可以占得先机。近年来国家一直在倡导节能环保,在政府采购方面,各省市也出台了一些相应的措施倡导“绿色采购”。例如近日山东省也下发通知要求,各级行政机关等要自觉带头抵制过度包装商品,政府采购组织部门不得采购过度包装商品。

  可以看出来,各级政府部门在倡导“绿色采购”的政策规范上正在逐渐地走向细化。截至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曾谱写出“绿色三部曲”:2003年,我国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法》首次提到了“环境保护”的字样;2004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制定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明确要求通过政府庞大的采购力量,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紧随之出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明确要求,空调、冰箱、荧光灯、电视机、水龙头等6大类上千件产品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2005年首先在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预算单位实行,2006年扩大到中央二级预算单位和地市一级预算单位实行,2007年全面实行。

  国家规范“绿色采购”的制度正在日益完善。但近年来,在对有关“绿色采购”的政策执行中,各级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却时有“丈二和尚摸不到头脑”的情况出现,例如有的采购人也想采购节能环保的绿色产品,但是由于国家对某种产品的节能环保标准未作出详细的定义,使其在采购中无据可依。再例如,节能产品因为价格偏高等因素,使其丧失了在价格上的优势,因此经常就直接被排除在政府采购之外了。

  而辽宁省的做法直接标出了对绿色环保节能产品在评标中的加分和价格扣除幅度,用数字细化了支持“绿色采购”的政策,使得相关的采购部门在执行中直接就可以按章办事,不必再犹豫不定。看到全国各地陆续出台一些类似的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的政策,一些力推将“绿色采购”从理念上付诸实践的政府采购操作者们肯定由衷地高兴。

  政府采购业是一个比较新的行业,而“绿色采购”在政府采购业中又是个很新的理念,人们对其从认识到接受再到执行有一个过程,就目前而然,要想更好地推行“绿色采购”的理念,除了采购人应该从自身需求出发主动地关注、支持、采购“绿色”产品、生产者研制出更多的适合市场的节能环保产品外,更应该强调的是,政府需要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使各项支持“绿色采购”的政策细化、细化、再细化,以此更利于政府采购各方参照执行。这既是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的要求,也是实现“十一五”规划中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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