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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仅是“及格线”

作者:晏子菲 发布于:2009-06-15 10:1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合法”与“不合法”,这是一个判断标准。还有第二个标准吗?

  在日常工作中,笔者时常听到一些单位的政府采购负责人或从业人员在介绍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时,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等字眼,迫不及待地给本部门的工作贴上“合法”标签。殊不知,他们在情急之下,或许将自己的工作从“优秀”层面降级到了“及格”水平。这对一直以来兢兢业业、求真创新地工作着的工作人员是不公平的。

  因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仅是“及格”线。

  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近期举行的政府采购工作培训班上,一位授课教师在培训班上告诉学员:“不要以为你的工作符合法律规定就做到位了,《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规规定是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最低标准,是我们工作的及格线。”

  的确如此。我国是一个拥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大国,当前,经济发展不均衡,地区性差异还不可避免地存在。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论制定哪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果仅仅按照发展较好地区的情况制定,那么,很可能较落后地区的大多数都做不到法律所要求的,所谓“法不责众”;倘若法律法规标准制定得过低,也就丧失了其约束性,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因此,在法律法规制定上,相关立法部门都应兼顾各地区的发展水平,综合考虑标准的制定。

  《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也是在同样的情况之下产生的,它们不仅要在浙江、江苏等地区适用,也要在青海、西藏等地区适用,不仅要适用于城市,也要适用于区县。所以说,国家法律法规,是一个“大而化之”的标准,是一个不高不低的“及格”标准。

  “合法”与“不合法”,这是一个判断标准;“优秀”与“及格”,这是第二个判断标准。在此,笔者呼吁各地有条件、有能力的政府采购工作者,尽可能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将工作做得更好更出彩,努力用第二个标准来衡量自己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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