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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信息也应主动公开

作者:微风 发布于:2009-06-18 10:1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日前召开的部分省市财政厅(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座谈会上,财政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张通强调,今后一段时期,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和中央安排部署,着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被动公开”向“主动公开”转变……切实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笔者认为,作为优化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政府采购信息也应主动公开。

  作为一项“阳光事业”,政府采购一项重视信息的公开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八方面的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推进,这八方面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也日渐规范。但笔者认为,除了这八方面的内容外,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应该提高主动性和积极性,对一些虽然尚无相关规定,但有必要公开的内容如协议供货中二次竞价的信息、单一来源采购的信息、进口产品审批的信息等进行主动公开。

  首先,对这些信息进行主动公开有利于消除信息不对等,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比如在协议供货中,很多人质疑在确定入围供应商后,采购单位可以任意选择供应商中的一家,造成供应商之间竞争不充分,采购价格很难降下来。而通过实行二次竞价,对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进行公告,可以吸引更多的协议供货商甚至协议供货外的供应商参与竞争,从而消除信息不对称,形成充分竞争,切实把政府采购价格降下来。另外,主动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也可以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弥补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不足的情况。比如在对单一来源和进口产品审批中,财政部门并非都是熟悉各个领域的全才,不可能了解每一个申请理由是否充分,很难做到审批百分之百的准确。而通过信息公开,将采购单位的申请理由向社会主动公示,就可以吸引其他潜在供应商、相关专家和社各界共同参与监督,提高审批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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