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依法采购 “四要四不要”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强调指出要“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但在具体实践中,一些采购人对依法采购的认识还模糊不清,在操作上就难免失范。那么,采购人如何做到依法采购?概括说来,要做到“四要四不要”。
第一,要应采尽采,不要自由采购。采购人要在五个方面实行应采尽采:一是在“适用范围”上,任何采购人都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应采尽采;二是在“使用资金范围”上,采购人不管是全部还是部分使用财政资金进行采购,都要实行应采尽采;三是在采购项目范围上,采购人凡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都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代理采购;四是在采购形式上,采购人凡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都要实施政府采购,并且采购的形式不仅是购买,还包括租赁、委托、雇用等方式;五是在采购对象范围上,即采购人采购的是货物、工程、服务。但是在实务中,不少采购人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理解很狭窄,以致该实施政府采购的没有实施,使应采尽采大打折扣。《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各种类型的物品,包括有形和无形物品(如专利),固体、液体或气体物体,动产和不动产。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其不仅仅指新建,还包括改建、扩建、装修、修缮以及环境改造等。服务,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课题研究、运输、维修、培训、劳力等。由此可见,应采尽采的范围很宽,采购人务必要引起足够重视。
自由采购则是一种不受法律、法规约束的采购行为,其最大特征是“一不三没有”:不执行《政府采购法》、没有组织、没有管理、没有监督,不仅保证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还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第二,要合理采购,不要盲目采购。合理采购,就是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六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也就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的,采购人要按合理需求实施政府采购,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否则,就是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低效采购。也就是说,采购人不要盲目采购。
具体来说,合理采购要做到“四坚持、四避免”。一要坚持科学性原则,避免编制没有先进性的采购预算。要将最能体现以人为本、促进民生的采购需求放在采购预算的第一位。二要坚持政策性原则,避免编制违规的采购预算。采购人所编制的采购预算,既要坚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该优先购买国货、自主创新产品和节能环保产品的,不得采购进口产品或其他产品;又要坚持执行各项财经政策规定,如按配置标准,该购买中档小汽车的,不得购买高档小汽车,该建普通办公用房的,不得购建楼堂馆所,否则,其编制的采购预算就属违法违规。三要坚持全面性原则,避免编制没有配比性的采购预算。一是采购预算确定的采购项目,要与财政预算安排的财力相配比,不能开“空头支票”;二是要统筹考虑本单位重点工作和一般工作的各种采购需求,从而使确定的采购需求与单位实际情况相配比;三是采购预算确定的项目采购价格,要与市场真实价格相配比,既有利于控制支出,又能防止过紧而出现废标;四要坚持“透明”性原则,避免编制带有私心的采购预算。
第三,要按规采购,不要随意采购。采购人无论是在选择采购方式上,还是在履行采购程序上,都要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能按领导意图采购,凭个人情绪采购。
第四,要集约采购,不要粗放采购。也就是说要把采购质量放在首位,力求低价、高效、优质三者于一体。这就要求采购人要做到“四提高”:一是提高学习自觉性,不断增强质量意识、效益意识和效率意识;二是提高计划性,对每一次进行的采购活动都要周密考虑,精心准备,使采购活动能顺利、高效运行;三是提高主动性,平时要多与集中采购机构联系和沟通,从而能掌握集中采购机构举行各类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程序和方法等;四是提高甄别性,防止出现“所买非所需”的情况。采购人应全面掌握所购物品的规格、型号、性能、适用范围、质量包保项目及期限等与物品性能相关的所有内容,这样才能避免在制作标书或签订合同时,对所购物品要求表述不完整、不清楚的情形,以致严重影响采购工作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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