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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协议一定要签

作者:旻阳 发布于:2009-07-20 14:0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关于“签”的好处和“不签”的坏处已经在本报被多次地列举和讨论,几乎就快成为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可是最近,笔者再次听到了两个由于未签订采购代理协议而引发的不和谐事件。

  事件一:某个大批量电脑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结束,转眼就到了合同中约定的交货时间。供应商主动与采购人联络商定交货地点,却被告知应先交付到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验收。供应商随后致电集中采购机构要求交货,得到的答复却是代理任务已经完成由采购人负责接下来的一切事宜。被推来推去几个回合的供应商无奈之下只能跑到当地的采购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希望其出面裁定。

  事件二:某单位采购电梯项目,并与接受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眼看着第二天就要开标了,采购人突然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向其公布评标细则,却遭到坚决拒绝。集中采购机构的理由是,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招标采购事宜由其全权负责,因此不存在向采购人公布任何细节的义务。恼怒的采购人指责集中采购机构涉嫌通过设置不合理评分标准操控采购,不为所动的集中采购机构也质疑采购人在开标当下查看评标细则的用意。

  看来,不签委托代理协议万万不可,签订得过于疏忽大意也行不通。为什么在业内被呼吁了很久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采购人应该首先反思。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轰轰烈烈地进行了10年有余,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要当事人,已懂得若想把采购工作做到位,一系列的市场行为不仅要学好,还要学透。作为合同的一种,委托代理协议恰恰是市场行为的产物。采购人表示,不是不懂签合同,但只懂得如何跟供应商签合同。采购代理机构在许多时候都替采购人维护利益,签合同本来就很麻烦,权利义务约定得过细未免显得太“见外”。尤其各地的集中采购机构属国家事业单位,与其签合同感觉总是很怪,把力气花在与供应商交易上就行了。

  采购人的想法可以理解,但笔者担心,在采购中一切顺利则已,一旦出现类似文章开头两个事例中的不愉快,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可能导致的结果是更加麻烦且难以处理。担心“见外”而不细化条款明确权利义务,委托代理协议可能就无法发挥应有作用,签和不签又有什么区别?况且在收取代理费用的情况下,没有合同的约束采购人焉能放心与采购代理机构交易?

  不要以为事故都发生在别人身上,因为不签委托代理协议而产生的麻烦下一个就可能找到你。文章开头的两个事例值得每一个采购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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