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提倡社会监督
近日,天津市财政局对10名优秀政府采购监督员进行了表彰,表彰他们在政府采购社会监督中的优异表现。看到这里,笔者不禁要拍手称快。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地方引进了社会监督员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这不仅可以推动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更可以扩大其社会影响力,应大力提倡。
社会监督是政府采购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其他监督主体不同的是,社会监督员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方当事人和相关当事人都不存在利害关系,是完完全全的“第三方”,可以说是站在公众的立场上进行监督,将政府采购纳入到社会的监管视野下。这种监管,符合政府采购要求公开透明的原则,也更能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当然,社会监督员在监督活动中并不能干预评审,而是对采购环节的不规范行为,如投标截止时间后仍接收标书、标书中有明显的歧视限制性条款等进行监督制止,保证政采环节的公平公正。
另外,社会监督员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其在政府采购和社会公众之间起到了“窗口”和“桥梁”的作用。我国的政府采购改革虽已推行多年,制度体系日渐完善、操作也越来越规范,但由于其专业性、复杂性以及透明度有待进一步地提高,很多社会公众仍然是戴着“有色眼镜”来看待它。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政府采购的社会影响力不够,社会公众对其不够了解。因此,扩大政府采购的社会影响力至关重要,而聘请社会监督员无疑是一个好办法。相对于学习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社会监督员的现身说法能使公众对政府采购的了解更直观,使他们明白政府采购有一套规范的程序,并不是走过场,从而消除对政府采购的误解。
一项事业要想真正实现规范发展,就应该主动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因此,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制度应该坚持,并大力提倡,使政府采购真正成为利国利民的“阳光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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