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价格垄断规定”有利于政府采购
8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起草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价格垄断的种类包括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等。
笔者认为,这项规定对于政府采购来说,也是一件好事。因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也时有发生。如软件采购、汽车采购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不时遭遇价格垄断。据了解,在汽车采购中,在“独家代理”的模式下,汽车的价格、零售及售后服务价格就被少数“总经销商”所控制,各环节的利润多数也被总经销商占有。这些总经销商经常组织本区域内的销售代理商进行价格协商,形成价格同盟,共同确定该区域销售的最低价格,对政府采购市场也不例外。于是造成了不少政府采购汽车协议供货中价格居高不下的情况,使得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难以实现。在笔者看来,《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对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如果“反价格垄断规定”在征求意见后没有实质性的调整,那么,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欲利用其在市场的支配地位进行价格垄断时,就应该对照反价格垄断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规范。在确定投标报价之前,应考虑其报价是否明显高于该产品的成本、“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了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等问题,以免与该文件相冲突。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招标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中也应该采取措施避免价格垄断行为的发生,如不应以明显低于产品成本的价格购买产品;不应把许多小项目最大限度地打包采购,使得中小企业望而却步,有机会参与的只是屈指可数的大企业,进而造成价格垄断;在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的招标中,确定的品牌也不能太少,因为入围企业太少也会导致实际供货中的价格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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