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湖北全省师资培训班专题报道
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是指一部分采购由政府集中采购部门统一负责,其他由使用单位自行采购的模式。《政府采购法》在立法之初就确立了这种采购模式,并在实践中根据采购物品的性质、数量和采购政策综合确定集中程度。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第一,无论是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都属于政府采购,两种采购模式都要遵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第二,集中采购机构与部门采购机构不是上下级的关系,而是业务重点不同。第三,集中采购机构与部门采购机构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不是各自为政,而是协调配合的关系。两者在供应商、专家库等方面可以信息共享,在采购项目的实施上可以“协同作战”。第四,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需要强调的是,它要求政府既要有适度的集中采购,强化对大宗支出项目的监管,体现政府采购的强制性和效率性原则;同时,又要有分散采购,体现单位的自主性和特殊性。如果把采购限额标准定得过低,将所有的购买行为都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或者把采购限额标准定得过高,使政府采购范围过窄,单位采购行为脱离法律的监督制约,都有悖《政府采购法》的精神实质。因此,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是充分考虑我国各级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后科学合理地确定的,它将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有机地统一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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