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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向性需求要坚决拒绝

作者:旻阳 发布于:2009-10-15 11:2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最显着的功效之一,就是切断了买家和卖家的直接联系,将公平、公正、公开的充分竞争引入到政府采购行为之中。如此一来,人情世故、暗箱操作无法再左右买卖行为,财政性资金购买到的是在市场竞争中胜出的产品,使用效益得到最大化体现。

  可是,在制度改革不断推进的过程中,总有一些不和谐的想法和做法一再挑战制度的刚性,将带有主观色彩的倾向性需求强加到采购过程中,让竞争缺少了本该有的阳光。近日,笔者就听到了这样两个故事。

  某单位欲为新建办公场所采购一批钢制文件柜,在与集中采购机构协作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一再坚持投标供应商生产所用钢材原料必须产于上海宝钢集团公司。结果,该项目由于投标供应商数量不足被废标。之后,该单位向当地采购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改变采购方式。这一要求被监管部门坚决拒绝。监管部门认为,上海宝钢集团公司生产的钢材主要用于大型建设工程等高端项目,如若制作办公家具,一般钢材完全可以满足需求。

  另一单位要装修新建的办公大楼,经讨论决定装修方案应体现民族风格。经过公开招标一家外地供应商脱颖而出,可是偏偏得不到采购人认可。采购人要求与中标候选排名第二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原因是该公司曾经有过类似风格的装修经验,能够更好地体现设计意图。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再三做采购人的工作,采购人仍然坚持己见。最后,该项目竟然不了了之。一个月之后,当初中标的供应商得到消息,采购人将装修采购纳入了办公楼新建的工程项目中,从而避开了政府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了中意的供应商。

  提起采购人的倾向性需求,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往往都很无奈。曾有人说,这种将自身意志强加到采购中的做法一时间还无法完全消除,因为“自己使用就要自己作主”的意识已经根深蒂固。尤其是各单位采购部门和使用部门各自独立,一旦采购到的产品令使用者感到不满意,采购部门往往会感觉到很大的压力,因此在采购时会尽量满足使用部门的意志。另外,“贵的就是好的”这种错误思想也时常左右着采购人的采购思维,导致他们宁愿放弃经过竞争选择出的低价产品。还有的采购人盲目“求洋”,非进口产品不买,弃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于不顾。

  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快速发展的今天,采购人的倾向采购意识确确实实地存在于个别采购活动中,成为整篇雄壮“乐章”中的不和谐“音符”。我们时常说推进制度改革,采购人须首先改变采购意识。其实,采购人主动祛除倾向性需求,就是为制度改革做出了大贡献。相比于盲目地追求采购规模和采购范围,公平、公正、公开和充分体现政策功能的采购行为更具有基奠性。在法定的范围内做好自己该做的,把剩下的事交给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人可以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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