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竞争 是供应商立身之本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两家政府采购供应商由于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投标材料,而被财政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以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由此,财政部开出了首张供应商罚单。
在笔者看来,罚单是否由财政部开出或开出的是否是首张罚单并不应成为关注的重点。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已经发展了近十年时间,政府采购制度原则、程序规范已逐步被越来越广泛地认识,但让人遗憾的是,仍有一部分不法供应商无视政府采购制度的严肃性,为了得到政府订单,在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时采取围标、串标等手段,或进行其他不诚信的交易行为。
我们不妨分析一下其中的原因:这部分供应商不惜冒风险开展违法违规活动,或许是因为心存侥幸,也可能认为即使被发现一次两次,财政部门处罚也不会很严格,小小“记过”无伤大雅。正是抱着这样的心态,他们才频频挑战“游戏规则”,以身试法。
可惜现实往往是残酷的,法律并非儿戏,规则不容挑战。不法供应商万万没有想到,财政部门不但真的给他们开了“罚单”,而且还“吊销”了在三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执照”。处罚也再次证明,政府采购是依法采购,依法参与政府采购竞争才是供应商的立身之本。
在政府采购领域,对于供应商,一直有两种不同的说法。其一是“供应商是弱势群体”,另一种说法是“供应商的违规操作是影响政府采购‘三公’的重要原因”。这两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完全正确。其实,无论是哪一方违规操作,都会影响政府采购的“三公”原则,而违规者还将接受相应处罚。
从这个角度来看,只要违规,必然沦为“弱势群体”。供应商若想摆脱“弱势群体”的地位,必须做知法、守法的优秀政府采购供应商。
政府采购是政府与供应商之间进行交易的行为,没有供应商的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无法获得良好的成效;反过来,政府采购市场也给广大供应商提供了不断提升自身竞争力的舞台。政府采购的舞台那么大,供应商何必非扮“丑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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