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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单一来源采购警戒线

作者:王巍 发布于:2010-01-12 14:0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某市公安局装修办公大楼,欲采购一批新办公家具。可办公楼重新启用的时间眼看就要到了,家具采购项目却迟迟无法启动。原因是采购需求无法确定。
  
  按照原定计划,该市公安部门的所有下属机构都将搬入新楼办公。但有人认为禁毒支队和看守所等单位搬迁不利于工作开展,局领导班子正在对此进行研究。如果这部分人员的工作地点保持原址不变,相关的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就不需要采购。
  
  领导班子迟迟做不出决策,采购工作却不能再等,否则会让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按时搬入新址办公。可是那部分待确定的办公家具采还是不采呢?如果采了人员却不搬,则造成浪费,如果暂不采购等领导班子做出决定再说,就失去了规模优势,采购价格会大大增加。公安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部门一时没了主意,只好向接受该项目委托的市政府采购中心求助。
  
  采购中心了解情况后给公安局支招:在家具采购预算中设置部分预留金用以应对那部分尚不确定的需求,在首次公开招标中仅采购已确定数量的办公家具。公安局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一旦招标之后采购人产生新的需求将不再重新组织招标,而是使用预留金按照先前招标确定的价格直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公安局采纳了采购中心的建议,家具项目很快启动了。可是招标文件一开始发售,潜在供应商纷纷提出疑问:在自己制作的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是否需要包含预留金?为此,公安局还专门组织了标前答疑会,表示投标供应商仅按照实际需求报价即可。预留金属于发生需求时计取、不发生需求时不计取的部分资金,不列入报价范围。
  
  家具项目如期开标,各项工作均进展顺利,一家当地的家具厂商脱颖而出成功中标。采购活动刚刚结束,公安局的领导班子也做出决策,禁毒支队和看守所的员工都按照原定计划搬入新办公楼。如此一来,预留金就发生了功用。公安局庆幸当初接受了采购中心的建议,按照中标价格很快与中标供应商就新增需求签订了采购合同。
  
  可是,麻烦也随之而来,公安局很快就被投诉了。
  
  投诉供应商认为,公安局公开招标的金额为140万元,预留金的数额为40万元。最后,预留金采购实际发生了,40万元的家具项目没有重新招标,而是指定了先前中标的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加竞争地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属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必须满足“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规定。可40万元远远多于140万元的百分之十,因此公安局的做法违背了法律规定。
  
  最后的结果是受理投诉的当地财政部门责令公安局重新组织40万元家具项目的采购工作。经历了此事,公安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深受教育。他们表示,开展工作不能只图自己方便,不严格依法办事的后果只能是惹麻烦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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