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环节应对采购人有所制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对验收环节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并明确了采购人在验收中的责任。笔者认为,作为采购方,采购人理应是验收环节的第一责任方,但为了确保公正,也应对采购人有所监督和制衡。
众所周知,验收关系到整个采购项目的成败。但在实际工作中,验收环节却成为违规问题的多发环节,以次充好、偷梁换柱等现象屡禁不止。
例如,某采购单位申请购买10台电脑,提需求时表示因有特殊需求,把配置定得很高。该项目顺利完成后,由采购人组织验收。但在财政部门之后的一次检查中,却发现采购的电脑配置远远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经查才知道采购单位的经办人私下和供应商“协商”将配置降低,用10台高配置计算机的价格买了11台低配置计算机,给了单位10台,自己搬回家1台……
这种现象并不少见,主要原因就是在验收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监督,给了采购人和供应商“做手脚”的空间,虽然《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及时组织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但《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采购人委托,参与合同验收”,这也就意味着至少对于集中采购机构来说,只有采购人主动委托才能参与或组织合同验收,但正如上述那名采购中心负责人所说的那样,“想做手脚的采购人肯定不会傻到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验收”,因此,集中采购机构很难在验收环节对采购人形成约束。
笔者认为,要对采购人有所制衡,必须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或者专门的验收管理办法中明确对采购人验收权利的制衡。首先,可以规定由采购人组织的验收中,必须有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的参与;其次,还可以规定在验收过程中采购人只负责组织,实际验收过程由相关专家实施;第三,还可以规定采购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有本单位纪检部门的参与。通过这三种方式,可以既保证采购人的验收权,又对其形成一定的制衡,从而保证验收环节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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