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供应商库应体现开放性

作者:微风 发布于:2010-03-29 09:4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我们很想参加政府采购,但不知道怎么做?”虽然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越来越高,但仍有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供应商发出这样的疑问。如何保证让更多的供应商能加入政府采购竞争中来?对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中提出了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做法。
  
  根据《条例》的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方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采购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阻挠和限制供应商依法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笔者认为,这条规定好处有二:一是将大大提高资质审查环节的效率,二是将使更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获得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机会。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先通过资格审查,以防止不合格的供应商“入门”。但在实际工作中,资格审查环节也出现了不少问题,首先是一些供应商常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每次都要先进行资格审查,既给供应商增加了负担,又降低了采购效率;其次,一些采购人为了购买自己“中意”的产品和服务,往往在资格审查中根据特定供应商的条件设定门槛,致使大量潜在供应商难以“入门”,有碍政府采购的公正性。
  
  因此,笔者认为,建设统一的供应商库非常必要。而且,在供应商库的建设过程中,应该加强管理,使其真正做到公开透明,在政府采购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当前,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呼声越来越高,供应商库的建设应该与之结合起来,通过统一的电子化平台实现全国共享,即各省按照统一的标准各自建立供应商库,供应商在某省通过了审查,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参与政府采购投标,使全国的政府采购能够成为一个统一的大市场。另外,供应商库应该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吸引社会各界对入库供应商进行监督,及时清除违规供应商,保证供应商库成为一个开放、透明、公平竞争的平台。
 政府采购信息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政府采购信息网,转载请注明“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或“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报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