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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 整体和局部有待权衡

作者:湘樟 发布于:2010-04-02 10:2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对于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各方有不同观点。从设置履约保证金的初衷来说,有关部门是希望借此对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有效制裁。供应商在取得中标资格后如果撤标、不签订合同,可以用没收保证金的办法进行制裁。而签了合同又不履行合同,除了可以进行协商、提请仲裁、进行司法诉讼外,在签订合同前收取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还可以通过经济手段对中标单位进行制裁。
  
  但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有截然相反的两种态度:一方认为,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推进,参与这个领域竞争的企业越来越多,采购规模和范围增长迅速,收取履约保证金在很多方面造成了工作的不便。一是增加了人力成本,采购代理机构每年要完成成百上千的项目,每个项目都要办理收取、退还手续,增加了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量;二是加大了企业投标的成本,不利于企业的资金流转,其不良影响肯定会转嫁到采购价格上。还有部分专家认为,督促供应商诚信履约,目前已经有比较规范和有效的手段,供应商已经认可了这个领域的影响力,对于不诚信履约的后果有所顾及,履约保证金的作用已经不再明显。与这种观点相对应的是,此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九十六条中有所体现,要求采购人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
  
  而与此相反的另一方认为,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收取履约保证金具有良好的实际效果。首先,可以保证中标单位完全按合同条款规定去履行,可以对中标单位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还可以加强政府采购市场的诚信体系建设。
  
  特别是一些地市级集中采购机构认为,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其风险最终将转嫁到操作机构身上。和中央或省一级的政府采购市场相比,参与地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业并不都具备完善的品牌和经营实力,履约保证金是经实际检验,督促其诚信履约最有效的方法和手段。他们认为,“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和存在“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两种市场应该区别对待。同时,对于增加企业成本的问题,他们同样觉得市场活动既然能够盈利,肯定也要付出相对的成本,这无可厚非。
  
  另据了解,目前针对一些国家的重点和重大项目以及大多数工程类采购项目,各地都采取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办法,这些实际情况,或许也都需要更多的研究和探讨,以找到最合适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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