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协议供货也可以成立评委会

作者:琝 阳 发布于:2010-06-08 09:2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单位欲采购协议供货中标某品牌的笔记本3台,按照要求在当地集中采购机构的电子化操作平台上进行网上竞价,3家该品牌的代理商参加了竞价。结果代理商A因报价最低被系统确认中标。在集中采购机构的询问之下,采购人表示接受采购结果。

  按理说项目成交了,采购人应立即从网上下载采购合同并与供应商双方签字确认。但自从网上竞价之后,采购人再没和代理商A联系,更不用提要求供应商供货了。代理商A在不解之下找到了集中采购机构,经协调才得知,采购人认为虽然代理商A报价最低,但其提供的售后服务并没有报价第二高的代理商B的周到。采购人表示,自己并不满意代理商A,奈何网上竞价的规矩就是最低价中标,他们只能接受。但是单位领导不满意这个结果,要求他们与集中采购机构协商让供应商B中标。

  听到这里,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表示,既然网上竞价已经结束,采购结果是不能随意取消和更改的。取消采购结果只能有一个前提,就是采购任务因故全部取消。否则,采购人的行为就违法了。

  “在政府采购的天平上,供应商与采购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政府采购不会向任何一方倾斜,它在保护采购人权益的同时,也会保护供应商的权益。如果采购人无正当理由取消采购结果,则会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给政府采购的声誉形成不利影响。”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说。

  他们同时向采购人明确了网上竞价的规则:“网上竞价其实是用于技术指标相对简单的货物。也就是说,参与竞价的商品全部都能满足采购人需要。在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采购价格最低的产品容易被采购人接受,一旦出现差异,采购结果的确容易受到挑战。可是,既然能够满足实际需求,就证明采购到的产品是可以正常使用的,一定要遵守价格最低者中标这个准则。”

  采购人听到这里还是感觉有些不理解:“不能在协议供货中选择服务好的产品吗?”

  “也不是这样。”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给出了详细的解答。前段时间有一家采购人想在协议供货中选择一款多功能复合机,由于商品价值较高,他们希望能够花最少的钱采购到服务最好的产品,于是就在集中采购机构的帮助下成立了一个由3人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委会首先了解了供应商情况,并划定范围对几款能够满足需求的产品进行了服务上的对比,初评出一个分数。之后,他们又组织这几家供应商再次报价,针对本次报价评出了一个分数。最后两项分数相加,得分最高者中标。

  “如果产品的技术和服务相对复杂,那么,简单的网上竞价可能并不适用。如果都是标准化产品,直接进行网上竞价既有价格优势又简单快捷。采购人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把握。”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说。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