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违法记录也可成为政采供应商
“Q公司在某省政府采购医疗器械项目中出现过违法违规行为,其中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被投诉后,当地财政部门认定其中标项目无效。以前,我们不知道情况才确定他们为中标供应商,现在已经知道了,我们怎么可能还和他们公司签合同呢?”某医疗器械项目采购结束后,采购人代表对当地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如是说。这到底是一次怎样的采购呢?
中标人类似项目曾被认定为无效
据了解,此次采购共有4家公司参与投标,Q公司的综合得分最高,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E公司排名第二。拿到评标报告后的第二天,采购人代表确定Q公司为中标人,在委托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向Q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发布第三天,E公司向采购人代表举报,说Q公司是一个问题公司,其产品质量有问题,不应成为此次采购的合格中标人。E公司还提供了Q公司在华东某省政府采购活动中被认定为中标无效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以及采购人所在地药监局的一封信访复函。该函件内容显示,Q公司的所有系列产品都涉嫌违规。
E公司的代表提出,以上两个证据足以证明Q公司曾经在类似项目中被认定中标无效或涉嫌违规。在此次采购中,Q公司的投标产品与之前出现过问题的产品相同,仅使用说明书有所不同。因此,Q公司这次参加投标的产品也是违规的,其中标也是无效的。采购人表示要舍弃Q公司而选择E公司。但据当地监管部门调查,Q公司在华东某省的投标中,只是因为使用说明书存在瑕疵才导致其中标被判定为无效。在此次采购中,该公司已经对投标产品的说明书进行了完善,不存在曾经被认定中标无效的情形。
重大违法记录才是参与政采障碍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指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满足“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这一条件。但需要强调的是,重大违法记录必须有处罚认定的依据,即要有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书,并且情节严重。“在政府采购中,相关当事人往往会在是不是有‘重大违法行为’上存在争议。我认为,所谓‘重大’,是指大额(有的规定为1万元,有的规定为2万元,有的规定则为3万元)罚款以上的处罚。一般的罚款、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都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沈德能表示。
沈德能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一)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对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决定除外。(二)各级司法机关对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做出的刑事判决。
“本案中,中标人仅仅是涉嫌违规,有关部门并没有作出生效的可以认定是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因此不妨碍其中标。”沈德能分析说。
中标通知发出后结果不能随意改
沈德能同时指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上述采购中,采购人显然不能选择与E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如果采购人放弃Q公司,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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