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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实施“黑名单”制要讲究方法

作者:琝 阳 发布于:2010-09-15 10:1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领域最早推出“黑名单”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惩罚在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的供应商,在1~3年内限制其进入某个地区的政府采购市场,剥夺其取得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随着制度改革的发展,为抑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违“三公一诚”的评审行为,“黑名单”制度也被引入专家管理中--取消记入“黑名单”专家的评审资格,将采购活动中的不公平风险降到最低。

  近年来,有地方发现,有些供应商虽然因在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已被记入“黑名单”,但他们抵抗不了政府采购这块“巨大蛋糕”的诱惑,重新注册公司、“改头换面”获得投标资格;还有的违法供应商对是否被记入“黑名单”毫不在乎,“禁入期”过后依然毫无愧意地前来投标,只是违规的手段更加“高明”而已。有些评审专家被发现违规评审后也并未对即将列入“黑名单”表现出担忧,甚至有部分不良专家表示多违规操作几次,先赚足了几年内无法评审的“资本”再说;还有的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领域“栽了跟头”,便转战建设工程等其他评审领域。

  从上述现象似乎可以窥见到“黑名单”制度的局限性,其制约违规的作用并无想象中那么有力。其实,问题并不是出在“黑名单”制度本身,而是各地实施这项制度的方法。江苏省为此采取了这样的办法:供应商违规不仅要被警告甚至记入“黑名单”,监管部门还会根据其行为性质考虑是否要在媒体上公开,是在供应商违规地公开还是在全省范围内公开、让全省的采购各方主体都了解供应商的违规行为并对相关现象提起警惕和重视。该举措对我们的启发是,将违规主体记入“黑名单”仅仅是惩罚的第一步,辅以其他办法后,处罚和警示的效果也许更好。

  比如,供应商违规要辅以公示,对性质极其恶劣的行为要让社会广泛了解,警示其他相关领域的同时,也以社会舆论对供应商的声誉构成压力;或者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新公司进行更为严格的资质审查,比如有些地方建设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可以在采购准入环节设置一道关卡。对于违规的评审专家,记入“黑名单”的同时也要向社会广泛告知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坚决打击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规评审行为,从根本上引起评审专家对“三公一诚”采购活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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