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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个项目经验”惹麻烦

作者:王 巍 发布于:2010-11-04 11:0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市医院采购一套用于日常行政管理的网络办公系统,由于投资额较大,他们想出了一个“能够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的办法--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资质条款上注明“投标供应商应提供50个以上相关项目的成功案例”。

  随后,该采购项目正式开标,来自江苏的一家网络信息公司A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中标供应商。

  看着A公司雄厚的注册资金及多项国际认证资格,医院的采购项目经办人员十分欣喜,尤其是将近100个成功项目经验履历在所有投标供应商中独领风骚,这给医院的网络办公系统建设吃了一颗定心丸。

  但没想到采购合同还没签署,该项目就遭遇了未中标供应商的投诉。投诉事项更让医院的采购经办人员惊讶--A公司在投标中提供虚假项目经验履历。投诉闹到了当地财政局,受到了有关领导的重视,可A公司坚决不承认自己造假。不仅如此,他们还一一拿出了项目合同,并主动要求调查投诉事项的财政部门给当时的业主打电话或者进行走访核实。

  看到A公司的态度如此坚决且从容不迫,医院和财政部门都犯了嘀咕,尤其是医院更由最开始的质疑转变为坚决支持A公司。在他们看来,A公司报价合理、资质优秀而且项目经验丰富,网络办公系统由他们建设再合适不过了。他们在经过一番调查核实后,更加坚信A公司是无辜的,屡屡于公开场合力挺A公司,并批驳提起投诉的未中标供应商。

  看到事态发展到如此地步,未中标供应商向财政局进行了投诉事项补充。他们指出,在网络办公系统采购中,A公司所提供资料里的所有项目的确均由其操作,但是该项目要求投标供应商具备甲级资质,而A公司在2008年之前还未具有甲级资质,也就是说,其当时均以乙级资质签署合同、承包项目,因此这些项目经验不满足本次采购活动的条件。如果剔除这些项目,A公司的类似项目成功经验就不足50个,也就不具备投标资格了。

  根据投诉补充事项,财政部门再次进行了调查,情况果然属实,A公司也没有异议了。如此一来,医院不得不接受取消A公司中标资格的现实,改为与中标排名第二的供应商签署合同。

  看到这样的结果,A公司也十分委屈。他们向财政部门诉苦:“不是我们故意想犯错误,实在是采购人要求的资格条件太高了,提供项目经验的数目竟然要求50个以上,这是任何一个同类公司都无法轻易办到的。采购人对投标供应商的资质要求过高只能逼迫我们想出这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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