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制度要求 做好节能采购
日前,《安徽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草案)》拟定完成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布,让人们再一次看到了政府带头节能的决心,也看到了如今在部分公共机构中,节能意识较为淡薄、节能行为有所欠缺的事实。
公共机构节能,一方面是日常办公中的节约行为,另一个重要方面便是采购节能产品。据了解,该《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安徽省各公共机构实施采购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进行,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如未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清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将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笔者认为,这些规定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正好吻合,初衷是让节能成为公共机构日常的行为规范。作为节能的重要环节,政府采购无疑为节能起到了源头把关作用,而如果采购到不节能的产品,将会引起后期对能源的巨大浪费。一位公共机构人员也曾表示,做好日常的节能,最重要的环节在于购买的产品一定要是节能产品。比如说,一台节能空调一月的用电量与一台非节能空调一月的用电量差别是很大的。
如果将安徽省的这一《办法》视为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配套规定,笔者认为再合适不过。广大政府公共机构作为采购人,应该在日常的采购行为中视节能采购为节能的重中之重,把好采购节能关,就能为后期的节能省下许多力气,也能事半功倍。
有制度才有约束力,有奖有罚才能体现制度应该有的硬度与张力,采购人在采购环节,将眼光放长远就能体会国家有关部门的良苦用心,从而自觉地将节能执行于采购之中,将节能执行于细节之中,将节能执行于习惯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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