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扩大采购规模
近日,某报刊登的一篇题为《刺激消费:扩张政府采购是危险信号》的报道引起了各方关注。该文采访了多位经济界人士,以2010年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表示要“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扩张政府采购规模”为由头,认为我国目前的主要任务应是加强居民消费而非政府消费,且表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会相应地压缩居民消费空间,有悖经济发展的大趋势。
此文一出,政府采购业界哗然。许多业内人士不禁感叹,如今的媒体真是“勇字当头”,任何领域、题材都敢深入“探讨”一番,让真正的懂行之人目瞪口呆。这还不够,其不专业的报道、不求甚解的言论误导了一部分同样不明就里的普通读者,给本来蓬勃发展的政府采购事业抹黑。
在当前世界经济普遍衰退的背景下,我国要保持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的确需要继续扩大内需、重点刺激居民消费需求。与此同时,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展也需要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二者之间非但没有矛盾,而且是相辅相成的,而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导致居民消费不足的言论完全是一种妄语。
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以年均超过30%的增长速度攀升,2009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达7413.2亿元。然而8年来,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在GDP中的比重始终徘徊在2%左右,反观欧美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规模,一般占年度GDP的10%,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还有巨大的增长空间。
但扩大政府采购规模不一定等于扩大政府开支,这一概念性问题必须厘清。欧美国家的政府采购规模占其GDP比重大,究其原因,是因为其政府采购范围比我国要宽泛得多。在欧美国家,政府采购范围涵盖了政府及公共部门的所有采购活动,不仅包括使用政府预算购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还包括涉及国计民生的铁路、市政工程、电力、通信、机场、停车场、港口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尤其是近些年来,欧美国家规定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不论资金来源于政府预算还是向私人融资,都必须实行政府采购。例如,西班牙私人建设体育场馆,由于属于公众活动场所,也必须实行政府采购。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的政府采购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仅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不仅大量具有公共性质、涉及公众利益的采购没有被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就连一些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都游离于政府采购之外,政府采购规模提升渠道可想而知。
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其实暗含两层意思:一是把政府采购的“盘子”做大,二是把更多的采购行为纳入政府采购管理,以实现公共采购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政府采购规模扩大了,调控经济以及发挥政策功能的作用就会更加明显,从而成为国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支撑。因此,扩大政府采购规模非但不会挤占个人消费,反而能够拉动居民消费,并引导健康、理性的居民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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