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设置内部科室 履行集采法定职能
作者:本报评论员 发布于:2011-08-09 09:5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有这样一则寓言故事:七个平凡而平等的人住在一起,每天大家共喝一桶粥,但很显然粥每天都不够。刚开始的时候,他们抓阄决定由谁分粥,每天轮换一个人,于是一周下来,每个人只有在自己分粥的那天才能吃饱。后来,他们决定推选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分粥。然而强权产生后,其他人便开始挖空心思讨好他、贿赂他,搞得整个小团体乌烟瘴气。然后,大家开始组成三人的分粥委员会及四人的评选委员会,一顿互相攻击扯皮下来,粥吃到嘴里竟然全是凉的。最后,他们想出一个办法--轮流分粥,但分粥的人要等其他人都挑完后才可以吃剩下的最后一碗。于是,为了不让自己挨饿,每人在分粥时都会尽量分得平均。采用这种分粥方法后,大家终于相处得快快乐乐、和和气气……
这则故事表明,同样是七个人,采用不同的分配方式,遵循不同的运行机制,结果却完全不同。由此可见,机制在很多领域非常重要,良好的机制能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如果将集采机构比喻为一台机器,那么,每个科室就是一个个齿轮,大小齿轮如何搭配、齿轮连接方式如何,直接影响机器的运转状况。而齿轮的搭配和连接方式,机器的运行机制,就是集采机构的内部科室设置模式。科学的内部科室设置事关集采机构的生存与发展,事关集中采购事业的成败。
目前,我国各地集采机构的内部科室设置各不相同、各有千秋。各地集采机构的内部科室设置有哪几种模式?哪种模式的活力更强?怎么设置内部科室更符合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发展需要?无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展到哪个阶段,只要集采机构存在,这一系列问题必然会被广大政府采购制度设计者、集采机构工作人员面对和思考。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集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该法第十七条明确,“集采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再次重申,“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
有人说,对于集采机构而言,“廉洁是生命力,规范是感召力,效率是生产力。”回顾我国集采机构的发展历程,重温我国集采机构内部科室设置的调整变迁,无论是最初一两个人“一条龙”式的操作方式,还是“四段式”、“三段式”的分段式执行理念,再到抽调专人组成独立的内控监督、质量检查等专门职能科室;无论是按货物、工程、服务等采购项目的类别设置,按标前、标中、标后等采购流程设置,还是根据新增采购内容设置药品采购、国际招标等专门科室……从集采机构以往的实践和探索看,各地集采机构在设置内部科室时,都有意或无意地体现了加强规范、提高效率、防止腐败、专业服务等理念,这一点在内部机构和组织流程的设计上体现得尤为鲜明。
多年来,各级各地集采机构从业人员群策群力、创新尝试,在具体实践中不断调整集采机构内部科室设置方法。随着集采机构内部科室设置精细化、科学化、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集采机构在规范操作、提高效率、优质服务、公开公正、防止腐败以及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方面成绩显著,发挥了社会代理机构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是政府采购事业发展当之无愧的主力军和先锋队。
新机遇预示新趋势,新机制催生新活力,新模式带来新气象。目前,各地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加之我国加入GPA谈判的脚步日益加快,集采机构的生存和发展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由此,新一轮的集采机构内部科室调整正在酝酿和发酵中。
什么样的内部科室设置模式会更好?什么样的机制更适合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发展需要?因为关于集采机构的职能定位等根源问题的讨论从未间断,所以关于集采机构内部科室究竟该如何设置也没有“标准答案”。对此,我们认为,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集采机构的内部科室如何设置断然不能“一刀切”。或许,适合的才是最好的,发展中的问题必须以发展的眼光、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快速发展的浪潮中解决。 (为探讨集采机构的内部科室设置问题,本报特在本期和下期的3版连续推出“集采机构内部科室如何设置”专题,敬请关注)
这则故事表明,同样是七个人,采用不同的分配方式,遵循不同的运行机制,结果却完全不同。由此可见,机制在很多领域非常重要,良好的机制能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如果将集采机构比喻为一台机器,那么,每个科室就是一个个齿轮,大小齿轮如何搭配、齿轮连接方式如何,直接影响机器的运转状况。而齿轮的搭配和连接方式,机器的运行机制,就是集采机构的内部科室设置模式。科学的内部科室设置事关集采机构的生存与发展,事关集中采购事业的成败。
目前,我国各地集采机构的内部科室设置各不相同、各有千秋。各地集采机构的内部科室设置有哪几种模式?哪种模式的活力更强?怎么设置内部科室更符合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发展需要?无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展到哪个阶段,只要集采机构存在,这一系列问题必然会被广大政府采购制度设计者、集采机构工作人员面对和思考。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集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该法第十七条明确,“集采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再次重申,“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
有人说,对于集采机构而言,“廉洁是生命力,规范是感召力,效率是生产力。”回顾我国集采机构的发展历程,重温我国集采机构内部科室设置的调整变迁,无论是最初一两个人“一条龙”式的操作方式,还是“四段式”、“三段式”的分段式执行理念,再到抽调专人组成独立的内控监督、质量检查等专门职能科室;无论是按货物、工程、服务等采购项目的类别设置,按标前、标中、标后等采购流程设置,还是根据新增采购内容设置药品采购、国际招标等专门科室……从集采机构以往的实践和探索看,各地集采机构在设置内部科室时,都有意或无意地体现了加强规范、提高效率、防止腐败、专业服务等理念,这一点在内部机构和组织流程的设计上体现得尤为鲜明。
多年来,各级各地集采机构从业人员群策群力、创新尝试,在具体实践中不断调整集采机构内部科室设置方法。随着集采机构内部科室设置精细化、科学化、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集采机构在规范操作、提高效率、优质服务、公开公正、防止腐败以及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方面成绩显著,发挥了社会代理机构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是政府采购事业发展当之无愧的主力军和先锋队。
新机遇预示新趋势,新机制催生新活力,新模式带来新气象。目前,各地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加之我国加入GPA谈判的脚步日益加快,集采机构的生存和发展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由此,新一轮的集采机构内部科室调整正在酝酿和发酵中。
什么样的内部科室设置模式会更好?什么样的机制更适合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发展需要?因为关于集采机构的职能定位等根源问题的讨论从未间断,所以关于集采机构内部科室究竟该如何设置也没有“标准答案”。对此,我们认为,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集采机构的内部科室如何设置断然不能“一刀切”。或许,适合的才是最好的,发展中的问题必须以发展的眼光、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快速发展的浪潮中解决。 (为探讨集采机构的内部科室设置问题,本报特在本期和下期的3版连续推出“集采机构内部科室如何设置”专题,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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