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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服务采购应建立评估和淘汰机制

作者:单 子 发布于:2011-08-17 10:2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一则新闻引起了笔者的注意:英国首相卡梅伦规定各部大臣及公务员乘飞机出行应坐经济舱。由此,笔者不禁想到我国的差旅制度建设。其实早在十多年前,我国就已将差旅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尤其是公务差旅费中的机票购买,即政府采购公务机票。

  1998年,《政府采购法》尚未问世,为了节约政府开支,纠正公务机票购买中的不正之风,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中国民航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该通知不仅对因公出国人员的范围作了严格界定,而且明确规定机票须实行定点购买。

  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后,吉林省率先在全国实行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机票供应商制度。此做法一经推出,迅速得到了各方好评。广东省、湖南省、天津市以及长春市等多地纷纷效仿,出台了本地公务出差机票采购的相关规定。2007年,卫生部开始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公务出差机票代理机构,不仅规范了采购人的行为,还取得了显著的节支效果,仅2009年卫生部通过机票代理机构购买机票收回的优惠返利就达16.65万元。湖南省更是将这一做法延伸,不仅把公务出差机票购买纳入政府采购,还将与出差有关的一系列服务项目均纳入政府采购……这些做法无不彰显政府采购作为严控支出、规范采购行为的有力措施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严控支出的目的达到了,但如何保障其服务质量呢?

  笔者认为,采购人的满意程度是检验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采购结果的重要标准,因此一旦将公务差旅费纳入政府采购,建立相关评估机制就是必不可少的辅助环节之一。该评估机制应分为事前和事后两个方面,事前评估的重要作用是保证供应商提供最低廉的价格,事后评估则是指对采购人政府采购公务出差相关服务进行跟踪,并根据跟踪效果进行事后评估。为了保证评估机制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还应同步建立淘汰机制,对提供服务不到位的供应商给予处罚,从而保证政府采购的质量与效益。

  事实证明,在此类项目采购中建立相关评估机制和淘汰机制的做法值得推广。4年前就将公务出差机票纳入政府采购的卫生部,在其与成交供应商签订的票务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甲方(卫生部)有监督乙方(成交的机票代理机构)服务质量的权利,可随时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如乙方无法满足甲方的基本要求,或出现严重失误,甲方有权重新选择机票代理机构。

  这项规定保证了卫生部首次将机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效果。据了解,由于是首次尝试,卫生部在具体想法和做法上还存在一些不成熟的地方。但经过2007年的实践,在2008年初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第二次公务出差机票代理机构之前,卫生部向各司局印发调查表,对上年所有机票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机票代理机构,同时确定该代理机构是否能入围本年度公务机票供应商资格。

  此举正是笔者所倡导的应在政府采购差旅服务中建立评估机制及淘汰机制的具体做法之一。将差旅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的目的并非一味地追求省钱,还要切实保证采购质量,因此在此类项目采购中建立相关评估机制和淘汰机制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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