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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内项目须由集采机构代理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1-10-20 09:1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根据《政府采购法》中的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而且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一样,都是采购代理机构,那我们只要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不就行了……”
  
  近日,某地采购人在“将一预算金额为210万元的软件开发设计项目委托给一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后,遭到质疑时,采购人做了以上辩解。
  
  据了解,在该省今年的集中采购目录中,软件开发设计类项目被归入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就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
  
  透过上述案例,最值得思考的问题是,《政府采购法》“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之规定等同于完全赋予采购人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吗?
  
  业界专家提醒,虽然《政府采购法》有“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之规定,但这不等于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可以由采购人来自行或随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办理。
  
  在业界专家看来,虽然《政府采购法》将集中采购机构也定义为采购代理机构,但作为非营利性质的事业法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有本质区别的。
  
  集中采购机构有一定的行政职能,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交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这是带有法律强制性的,采购人对此没有选择权,不能擅自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与采购人之间只是一种单纯的民事主体关系,委托代理行为的展开完全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并通过签订民事合同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据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吴小明介绍,江苏省以前也出现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的情况,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对其进行了严肃处理。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而不能随意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来操作。当时我们只处理了采购人,因为项目是采购人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的,事实上,我们还可以对中介机构进行处理,因为作为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法》,而不应明知故犯。”吴小明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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