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资产管理 妥善处置超编公车
2011年12月24日,云南省广南县发生一起“校车”交通事故。事故车辆为微型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14人(含驾驶员),车辆翻入60米山谷中,造成7人死亡(含驾驶员)……
“夺命校车”的前车之覆始终成不了后车之鉴,笔者在再次痛心的同时,对另外一个事实的感受却很不是滋味:这个没有一辆校车的贫困县却配置了433辆公务用车。
“三公”经费居高不下、公车严重超编的问题早已让社会诟病,贫困县尚且如此,其他地方自不用多说。
令人高兴的是,有关部门对群众举报和媒体反映的云南楚雄州“农业执法车现身老挝”、山东潍坊市人民检察院违规配备进口越野车、湖北广水市“车随人走”等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纠正和查处了一批违规违纪问题,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值得高兴的还有,有关部门已经认识到加强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特别是公务用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和经济适用、从严控制的要求,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机关资产配置计划,采购和配置资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务用车社会化改革。需要配备公务用车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和数量,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制度。政府各部门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为了贯彻落实这一精神,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该根据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规模和人员编制情况,依照国家相关公务用车配置数量标准核实各机关单位公车情况。例如上文中提到的贫困县,如果规定公安局不得超过15辆,税务局不得超过10辆……那么对实际超编的公务用车就应该进行清理,公开拍卖这些车辆,并将拍卖所得上缴国库。这样做既能确保国有资产不会流失,也能保证该县的公车数量达不到433辆。
另外,有关部门还应加强公务用车购置审核,否则就可能会出现一边清理一边新增的情况,达不到公车数量治理应有的效果。同为贫困县的湖北省郧县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必须作为重大事项向县政府和县纪委请示,获得审核批准后方可购买。车辆超编单位一律不得再购小汽车。笔者认为这一做法可以更大范围地推广,并且将申请报告、在编公务用车数量等内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接受指导和监督,以切实改变公车消费让人民群众不满意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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