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采购需依法实施
“这位领导确定到我们单位来视察是在来之前的第四天。这么高级别的领导来视察,我们不能不配合局里的工作呀!但审计下来,责任还是我们部门的,政府采购这项工作可真不好做。”
日前,某局采购处负责人无奈地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说。这位负责人为何会有这样的无奈呢?
明知不可为却为之 难辞其咎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这件事是由一个电子屏采购项目引发的。
去年年底,一位级别非常高的领导要到他们单位视察,该单位需要通过电子屏向该领导介绍和演示单位工作的总体情况,而他们单位以前的电子屏太小。基于这位领导的高级别,他们单位领导决定换一个大的电子屏来进行演示,但给他们部门的采购时间只有3天。
在有关处室上报这一采购需求时,他们就提出: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不合法,但有关处室说,那也不能不采啊。最终,通过单一来源方式组织了该项目的采购。
不久后,审计部门启动了对这家单位采购工作的审计程序,查出了这起不合法的采购。
“虽然采购开始之前,我们就给局领导提出来,这次采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合法,但审计结果出来后,局领导还是把‘过’记在了我们头上。”该局采购处负责人百口莫辩。
领导视察非法定紧急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只有三种:一是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显然,上述采购项目绝对不符合上述法律第一种情形和第三种情形。那么,这种情况能不能视为第二种情形中“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呢?
有法律专家指出,《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为这一事件定性提供一些借鉴。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不适用本法。虽然《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指的是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情形,但是其中关于“紧急”含义的解释却有一定借鉴意义。
与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相比,领导突然要到某个单位视察工作是一个很小的偶然因素,显然它并不能够成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中的“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而且从常理而言,也没有必要非得换一个大显示屏来介绍工作。
依法操作须广泛宣传有关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据了解,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审计部门都已开始切实履行其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审计监督职能,并且取得了良好成效,对规范采购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政府采购的各方当事人也越来越看重审计报告的评价结果。
业界专家提醒,无论级别多高的领导都不应成为随意采购、违法操作的理由。否则,负责采购的有关部门面对审计部门的审计就会异常被动。同时,为避免领导和其他部门同事提出不合理、不合法的采购要求,采购单位负责采购的有关部门平时就应想方设法向他们宣讲、宣传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使违法违规的需求消弥在萌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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