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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审计之力加强预算执行刚性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7-16 11:0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日前,审计署发布2012年第32号公告,公布了49家中央部门单位2011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
  
  其中,中国银监会所属山西、湖北银监局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21.34万元采购项目未实行集中采购
  
  中国保监会会本级办公楼出租收入342.86万元未按规定编入2011年度部门预算;个别项目采购邀请招标不规范,存在未按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投标期限过短等问题。
  
  社保基金会在补报政府采购预算未获财政部批准的情况下,实施政府采购程序采购货物及服务609.43万元;未经批准,以询价或直接指定供应商等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限额以上的咨询服务共计899.05万元。
  
  ……
  
  从这份最新的审计报告中我们可以“读”出以下信息:政府采购及相关术语频频出现,说明审计机关积极依法履行职责,将财政支出三项改革之一的政府采购列入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
  
  此举表明,经过十余年的改革发展,我国政府采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了解,其深度和广度不断加大;另一方面,某些部门或个人在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时仍存在问题,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刻不容缓。
  
  政府采购是公共财政支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宏观调控的杠杆和手段。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府部门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政府采购在拓展范围、扩大规模、发挥政策功能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审计是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的重要力量,是促进政府采购不断规范行为、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
  
  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等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应借每次“审计风暴”的力量,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刚性,不断推进改革向纵深发展。
  
  同时,各部门也应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严格编制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编报采购计划和执行采购程序,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审计报告表明,在中央预算管理的完整性方面,有些收支未纳入预算管理、部门预决算报表不能完全反映政府采购情况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后续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但目前财政预算执行刚性不够,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绩效差,部分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并未随预算资金一起实行政府采购。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对所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及财务管理,确保预算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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