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跃华:三同三比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
采购系列谈·我说政采物有所值(八)
政府采购"物有所值"可从两方面理解:从近期特性来看,标的物能够发挥最大效益,具备一定的使用价值;从远期特性看,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可扩展性,有一定可贮存的发展时空。
政府采购"物有所值"不等于低价中标。采购实践中,受低价思想因素束缚,在制度设计上对低价成交有些垂青。以竞争性谈判和询价为例,明确规定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对象,充分说明价格因素位置十分突出,技术、商务等内在要素则处于从属位置。
《政府采购法》的五大立法宗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法律要义充分反映了"物有所值"的精髓,以偏概全地将政府采购单纯地理解为节约财政资金或低价中标会有违法律精神。
从采购实践看,可以从两个方面实现这一目标。
一是采用"三同三比"方法,即同等质量比服务,同等服务比质量,同等价格比质量,以满足采购需求的最大值作为成交对象。这种传统方法既降低了供应商的进入门槛,让所有潜在供应商都能参加竞争;从满足采购需求的角度看,还可以把价格影响降到最低,把技术质量因素放到足以引起各方重视的地步。这种方法对减少废标、节约采购成本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是采用横向比较的方法。这是比较传统的评审方法,就是在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中间进行相互比较,可以分出产品的新旧、性能的优劣、标准的差异、生命周期的长短和售后服务体系完备与否等。采购人要买的某种产品必然是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的,不可能是空中楼阁,或者凭空臆想出来的。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允许采购人在已知的投标品牌之间进行横向比较,只有比较所有品牌的优劣才可以明确采购哪个品牌会"物有所值",并有效抑制腐败。
采购实践中,有些项目评标关注的重点不是产品本身,而是相关业绩、产品质量保证期等非实体性与产品本身关联度不大的纵向因素,对于产品的先进性、安全性、高可靠性、运行成本等横向比较因素关注较少。产品被错误地解读,评审工作的重点被人为扭曲,便容易产生轻视内在因素、重视外表的变味评审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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