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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是制度的创新

作者:政协 发布于:2014-08-14 10:21:00 来源:人民政协报

    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公共治理理论主张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等方式,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倡导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与政府一起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重新定位市场、社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

    教育是公共产品,承担向社会公众提供教育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责任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政府不一定是教育公共产品的生产者。在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就是要逐渐实现从“全能政府”、“无限政府”向“责任政府”、“有限政府”转变,从审批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从人治政府向法治政府转变,从高成本政府向高效率政府转变。在政府与社会的角色分工中,政府更关注公益性、基本的、普惠性的社会公共服务,而在政府的有效监管下,各类社会组织可向社会提供多样性的、可选择性的社会公共服务,逐渐形成由政府、社会组织、市场、公民个人共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多元社会供给体系。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本质特征在于,政府在教育服务提供中实现了“生产者”与“提供者”的分离,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以“契约”为基础的商品交换关系。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得以成立的理论前提有:政府的教育治理模式应逐步走向“政府—社会—市场”教育治理模式;教育领域存在市场并可引入市场机制,但教育市场具有其特殊性;教育服务可分为公共教育服务、准公共教育服务和私人教育服务,向社会提供公共教育服务和准公共教育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能;政府是否购买教育服务取决于此类教育服务是否是(准)公共教育服务,是否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取决于政府与社会组织提供,谁更有效率,取决于此类教育服务的提供是不是政府的核心教育职能。

    通过对国内外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政策的考察与研究,笔者认为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政策有效实施还需具备几个条件:政府对政府、市场和学校之间的定位与职能分工要有清晰的认识;教育中介组织的发展与壮大以及教育行政人员能力的提高。

    我国目前实施和推广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政策在技术、经济、政治及行政等方面已具有了一定的可行性,但政策的有效实施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政府教育职能的转变尚任重而道远,教育中介组织的发展尚在“蹒跚学步”,政策法规的相对滞后,传统文化观念有待改变等。但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政策一定会成为今后我国逐步实施推广的政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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