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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不足三家应审慎申请转变采购方式

作者:张占军 发布于:2015-02-01 14:20:1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以及评审期间出现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情况很多,有一些项目需要转变采购方式。但在操作实践中,能否转变采购方式采购人员要准确把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以及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出现"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以及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招标采购单位都要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且财政部门只能依据以上两种原则进行处理:要么批准转变采购方式,要么予以废标并责令重新招标。

 
  实际招标过程中,出现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很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供应商资质、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确实比较少;二是市场上能够满足专业技术要求的货物或服务确实比较少;三是因供应商商务响应出现问题,如付款、工期、签字(签章)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四是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等。

 
  因以上情形出现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应区别对待,不能机械地执行规定。特别是对"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出现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要慎重处理。

 
  例如,因供应商漏放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复印件(实际上供应商具有相关的有效证书),或商务签字(签章)等不符合要求造成的"不足三家"的情况,这类供应商有的还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这种情况下,若招标采购单位报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显然是不合适的。但若招标采购单位"依法"报告了,财政部门不同意还无任何法律依据,只能"同意"转变采购方式。这明显有违政府采购的原则和宗旨,并且将财政部门置于"两难"的境地。

 
  因此,即使"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是否转变为非招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单位也应审慎对待,不宜简单地报财政部门审批转变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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