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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不宜混合罗列

作者:林柳枝 发布于:2015-02-01 14:19:2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招标项目中,评分因素的设置至关重要,合法合规、科学合理、明确清晰地设置评分因素,是编制招标文件需把握的关键,是采购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

 
  笔者在招标项目评审中发现,不少招标文件中存在着将性质不同、关联性不大的评审因素混合罗列在同一评分条款中的现象,不仅不利于评审专家的客观评审,也不利于采购需求的实现。以下摘录两个案列加以说明。

 
  案例一

 
  项目名称:某校学生食堂膳食材料定点供应采购项目

 
  评审因素:根据供应商在采购人所在地拥有的销售网点、响应时间、次品退换等情况,在1-4分之间进行评分。

 
  投标情况:A、B、C三家投标人,A响应时间最快;B销售网点数最多;C次品退换方案最优(C承诺只要采购人认为是次品的均及时予以退换,A和B要求须经供采双方确认为次品后方予以退换)。

 
  评审简况:5位评审专家对3家投标人评分均为3.5分。

 
  案例二

 
  项目名称:某监狱管理局物流运输采购项目

 
  评审因素:根据投标人拥有的仓储面积、运输车辆,运达准点等情况,在2-5分之间进行评分。

 
  投标情况:A、B、C三家投标人,A完全按要求准点运达,B和C运达最多晚点4-8小时;B仓储面积最大;C运输车辆最多。

 
  评审简况:有的评审专家给所有投标人打出相同的分数;有的评审专家给各投标人打出高达满分低至起点分这样高低相差颇大的分数。

 
  类似这样混合罗列评分因素的情形在采购实践中并非个案,本文不再列举。

 
  从以上案列不难发现,由于各投标人在这些混合罗列的评审因素中各显长短、各存优劣,增加了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进行量化评分的把握难度。因此,评审时通常要么采取折中办法给各投标人打出不差上下的"平衡分",要么凭借主观估摸给各投标人打出高低不等的"印象分"。而无论哪种评审结果,都不能确切地分辨出各投标人在所罗列的各项评分因素上的实际能力,因而失去了原本意图通过设置这些评分因素来衡量投标人实力以实现采购目标的目的。

 
  鉴于此,笔者认为,将关联性不强的评分因素混合罗列在同一项评分条款内,由于时常发生各投标人在这些混合罗列的评分因素中此长彼短、此优彼劣的现象,使评审专家难以进行有效的比较评估。笔者建议,不同性质的评分因素应尽可能分别设列评分条款,这样,使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更具操作性,评审结果也将更加科学客观、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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