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作者: 发布于:2016-03-29 10:32:27 来源:福建财政厅网站
省直各预算主管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公布事项的授权,现将修改后的《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适用《政府采购法》管辖的项目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政府采购法;其中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当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执行。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采购工作的管理,落实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强化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监管职责,促进采购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省属非在榕单位、垂管单位所属非在榕单位的政府采购,经省直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可实行属地管理。
本目录中相关品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制定。本目录中的“品目分类编码”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相对应 ,目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或福建省政府采购网(cz.fjzfcg.gov.cn)下载。
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设定金额起点,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金额起点的实行集中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管理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其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省级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目录中部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行网上竞价和批量集中采购等。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按相应品目的批量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在两期批量集中采购之间,采购预算在省财政厅规定金额以下且批量集中采购中标产品能满足采购单位使用需求的,采购单位可采取跟单办法。超过省财政厅规定金额,因时间紧急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参加批量集中采购的,各采购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跟单采购办法,主管部门应建立紧急采购或特殊需求采购内部审核管理制度。同时,对各采购单位全年跟单采购进行总额限制,因特殊原因超过全年限额的,需报省财政厅批准后组织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可以委托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登记过的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也可以根据委托协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同类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管理。
(三)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采购管理
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省级单位(高校除外)自行组织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预算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各采购单位应提高采购项目的计划性,做好同类采购品目的年度采购预算和定期归集。集中采购目录内预算单位自行采购同类品目的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特殊情况下累计金额超过上述标准的需报省财政厅批准。同类品目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中同一品目编码的采购项目。
(四)分散采购管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管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含),工程类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分散采购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由采购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登记过的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也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采购单位依法自行采购的,应采用法定采购方式;依法自行组织招标的,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对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00万元(含),其中电梯和自动扶梯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20万(含)。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评标方法
集中采购目录内规定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的品目,采购评审方法仅能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未作规定的品目可采用任一法定评审方法。
五、有关要求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省直各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财购〔2014〕27号)执行。本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各部门、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按本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组织实施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活动。
未编制采购预算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追加。在年初采购预算未批复之前,因特殊情况急需采购的,采购单位可凭上报的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向我厅申请提前执行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要加快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进度,省直单位的采购计划原则上应在当年11月底前申报完毕。政府采购预算分年度实施的,应备注说明。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小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监狱企业等的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在预算编制时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省级采购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等有关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其中采购进口机电产品且属于必须进行国际招标范围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也应当办理进口产品核准。
(三)采购方式选择
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预算单位)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购人选择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省属高校除外),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省级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不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选择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具体程序按照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工程采取非招标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规定执行。
各市、县(区)可以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但各市、县(区)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原则上不低于50万(含),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及本省、市、县(区)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2014〕31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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