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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集采目录

作者: 发布于:2016-03-28 15:19:09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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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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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集中采购目录的适用范围。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以及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由主管部门依法统一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四)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五)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六)政府采购工程的适用范围。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货物以及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七)实施要求及相关说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2.采购人均应按规定认真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严格执行国家厉行节约,优先或强制购买环保、节能以及支持中小企业产品政策。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未备案和未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3.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同一预算项下的采购项目不得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两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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