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
作者: 发布于:2016-03-28 14:23:21 来源:吉林省财政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2]56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6-2017年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吉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目录》中确定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指省本级政府采购执行的采购项目和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减。各地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须报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通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仍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
三、《目录》中的门槛价指所列项目一次性的采购额度,是划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标准。采购单位不得为规避政府采购而将同一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进行采购。
四、《目录》中门槛价以下或《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五、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全面规范地开展政府采购工作。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口产品和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确保政府采购依法有序进行。
六、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将作为财政监督、审计检查和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政府采购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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