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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以下非政府采购方式是否需要审批

作者:陈柏青 发布于:2016-03-22 11:45: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同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很显然,《条例》和74号令都明确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采用其他非标方式采购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而限额以下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是否需要经过财政部门采购方式审批,法律法规还没有具体的规定,政府行政机关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我们认为限额以下的货物或服务非标采购方式的审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相反,如果财政部门违法审批,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财政部门将一个限额以下的不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电脑采购项目批成了单一来源,如果单一来源采购的货物价格过高,给国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审批责任人员就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甚至是“渎职”的法律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取消审批权并不是取消管理,更不是取消监管责任。取消行政审批后,要通过改进管理办法和制定相关措施,把应该管的事管住管好。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能以审批项目已取消为由放弃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工作职责要从“事先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督、宏观监测、督促指导等。(作者单位:浙江省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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