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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政府采购业界大事盘点

作者:刘浩/整理 发布于:2016-03-07 08:02: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1.国务院清理规范192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从中国政府网上获悉,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清理规范第二批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在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中,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包括:农产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代理,等等,共计192项。
 
  2.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部署,运用大数据手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助力宏观经济决策,近日,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15个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印发通知,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要求各省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出让、采矿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各级政府确定整合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按月统计、按季分析”,并定期报送。
 
  下一步,发展改革委将加快推进电子化进程,逐步实现交易数据的自动推送和实时共享。
 
  3.财政部充分肯定江苏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办)巡视员娄洪一行赴江苏省调研政府采购“网上商城” 工作。娄司长听取了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建设情况汇报,并现场观看了采购流程演示,对江苏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他指出,江苏省“网上商城”充分运用了成熟电商的技术资源,打通了政府采购和社会网购的通道,以小投入换取了大成效,方便了采购人,规范了采购行为,强化了监管职能。特别是江苏模式体现了管住政策和监督的“两头”,让采购人在政策范围内有更多选择,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下一步,要加强商城运维监管,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积极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为财政部和其他地区推行网上采购积累经验。
 
  4.13家公司被国采中心取消网上竞价资格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近日从中央政府采购网获悉,因违反相关规定,国采中心决定取消北京蓝太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宇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得实卓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得实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得实华江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元创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济南恒奥仪器有限公司、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承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哲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怡美通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斯克尔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元业伯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上竞价资格。“三家公司的报价人为同一人...提交相关函的公司名称是另一个公司...”13家公司违规情形大致相同。
 
  5.四川集中培训省级采购人 600余名政采负责人受益
 
  3月1日,四川省财政厅举办的省级单位政府业务培训班在成都成功召开。600余名采购人代表齐聚一堂,结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四川省近期出台的制度规定,共同学习和梳理与其相关的采购流程、法定职责及法律责任,以强化省级各单位依法采购意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条例》出台后,四川省财政厅在抓落实的同时,及时对本省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进行了及时修订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培训班上,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了2015年该省政府采购的情况,分析了省级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措施和工作要求。
 
  6.浙江将利用大数据等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
 
  “2016年6月底前,全省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与浙江政务服务网无缝对接。2017年6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并实现与国家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
 
  浙江省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须坚持三大基本原则即:一是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原则;二是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原则;三是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原则。
 
  7.湖北确定省级协议供货范围及时限
 
  湖北省财政厅近日发布《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湖北省省级协议供货(服务)的范围和时限。
 
  《通知》中提到省级协议供货(服务)范围货物类及服务类的内容及有效期,同时对货物类协议供货政府采购项目和服务类协议供货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在监督检查方面,《通知》强调,省直各单位若在协议供应商以外,询价协议供货范围内同品质、同型号、同配置的商品,其价格低于所有同品牌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价格的,省直单位可以在非协议供应商处采购价格低的商品,但必须在采购前报省财政厅备案,并附书面询价资料,以便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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