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担职责、助推政府采购法治化建设
写给全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公开信
作者:莫劲松 发布于:2016-01-21 10:58:4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我们满怀无比的喜悦,迎来了2016年的春天!
告别2015年、迈入2016年,这不是常规意义上的新旧更替、辞旧迎新。众所周知,2015年是新一届中央政府带领全国人民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这一年、推进改革的工作非常繁重,法治建设的任务十分艰巨,新常态下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极高。挑战就是动力、面临经济下行的风险,在中央决策部署下,我们在把握中调整、在调整中前行,前三季度国内生产总值 。勤劳智慧的中国人民不仅创造出发展进步的丰硕成果,还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奠定了牢固的基础,同时也保持了世界经济发展的引擎作用,对全球经济的企稳复苏做出了巨大贡献。
对于从事政府采购评审的专家来说,2015年里我们一起经历了几件难忘而有积极意义的大事。
2015年1月30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第658号国务院令,颁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对评审专家乃至我国政府采购领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3月1日、我们迎来了《条例》的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遵循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充分体现了改革的实践经验和时代的发展需要,引领着深化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方向。从政府采购评审层面上来说,《条例》是我们从事政府采购评审(评价)应该遵循的准则。
2015年6月下旬,评审专家汇聚涿州培训基地,参加《条例》颁布实施后的评审专家培训。评审专家从法律知识、履职职责以及政府采购发展改革方向上获得了极大的收获,对今后评审工作的改进充实了相应的基础;评审专家适应政府采购改革的需要,积极参与到地方政府的这类政府采购改革中,徐汇政采等地的“专家作用前置”尝试被财政部指定媒体《政府采购信息报》深入报道辐射。
2015年10月,在山东青岛的政府采购评审中,针对采购文件中存在严重背离《条例》及相关法规的歧视和区别对待供应商等问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致信山东省人民政府省长郭树清。《政府采购信息报》在第一时间公开报道了事件的经过,数名业内和国内高校知名学者专家发表公开谈话,力推依法完善政府采购活动。青岛财政局积极回应出台了[2012]11号要求依法编制采购文件的通知,由此在全国政府采购领域刮起了依法公平公正开展政府采购的旋风。
2015年11月,作为政府采购实施的亲历者、面对当前政府采购中出现的一些普遍性症结,广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中国政府采购论坛”交流平台发起了投票活动。投票涉及到“采购文件方面”、“采购人(代表)方面”、“采购代理方面”、“评审专家方面”以及“评审环境方面”五个层面,包括了“采购项目需求明确与否”、“评价准则是否合理”;“倾向性言论”、“分值畸高畸低”;“不提供招标文件”、“干扰评审工作”;“专家对法规不熟悉”、“评审组长胜任能力”;以及“评标地点表述不清”、“电子评标系统稳定与否”等内容。包括北京、上海等地全国一百多位评审专家关注了投票活动,其中74位评审专家积极参与了投票。投票的汇总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相关渠道向政府监管机构进行了反馈,这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积极主动推进政府采购完善与改革的又一实际行动。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我国由此全面进入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了未来5年我国发展的方向,制定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这决胜的五年阶段中,中央政府将坚持依法治国,继续推进结构性改革,推进改革开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在政府采购领域,我们知道《条例》的制定实施,是政府采购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有关要求,是当前与今后一段时期政府采购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建立和实施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机制,对政府采购各相关主体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提升管理水平、推进依法采购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将着力推进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建设。
从政府采购改革实践来看,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已经滞后于财政信息化建设的整体发展,也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短板和薄弱环节,严重制约了改革推进、效能提升和监管创新。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已经迫在眉睫。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公共资源阳光交易、防止公共资源交易碎片化的重要举措。这方面的工作,将在新的时期进一步深化。
积极做好加入GPA相关工作,是按照国务院GPA谈判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财政部要求,必须继续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
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改革任务,工作繁重、内容新,涉及多层次、多部门的工作协调。为此,各级财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措施保障和作风建设,以促进政府采购管理改革与发展。
面对未来这样的形势下,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中一员的你与我,应该怎样做才能珍惜时代的机遇与不辜负社会的期望呢?
加强学习应该是我们的首要任务。长久以来,评审专家的履职资格被局限在纯专业技术层面。但是,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不仅仅是在一个技术评价层面,而需要综合性的知识与技能,特别是法律知识和公平、公正、客观的评价素养,来对具有经济属性的市场竞争活动开展评价。因此,不断学习是我们应该长久坚持的一项任务;尤其在坚持依法治国为国策的今天,更加迫切。
闻道有先后、熟能有专攻。由于我们来自不同的行业、专业经历,知识面、经验与技能都尚存差异,所以,在政府采购评审及相关活动中,应该相互借鉴、相互学习;每一个专家的意见都值得尊重,可能就是对供应商另一个方面的客观评价,往往也是我们评价活动中的风险警示。评审组长(或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具备更丰富的评价技能、除了具备组织能力外,还应该有广阔的胸怀,能够容纳专家的各种不同意见、包括与自己对立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
当然,我们看到: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但由于采购人或代理中介在法律基础体系上的局限性,对接受《条例》的各项条款、实施于政府采购尚不够全面,即使一些公开出版的对《条例》的释义资料,也因过去思维的惯性存在对法律条款本意一定程度上的误解,导致目前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有法不依还极其普遍,不少评审专家就此采取妥协的方式来面对。表面看来,这样的妥协方式处理,回避了尖锐的矛盾。但是,这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国策是背道而驰的,有失评审专家依法以独立身份参与政府采购评审的法定地位,并对采购项目的履约埋下相应的评价风险。事实上,长时间采取“指出问题、继续评审”,并没有改变采购文件继续有悖法律法规的现状。相反,人为助推了背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违法采购,相关评审专家独立、公平、公正、客观评价的基本素养丧失殆尽。
我们也看到:
少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依法公平、公正和客观的开展评价,却受到了不公正对待。如公开批评或暂停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等。部分监管机构人员,自身法律修养不足,缺乏现代管理科学基础,建立的针对评审专家的绩效考评方法不科学、不合理,存在系统性缺失,导致评价方式、评价结果的偏离与滥用。包括采购人或代理中介滥用评价手段、超出职能对评审专家的专业进行“评价”等。这类现象虽然有限,但负面影响极大。不少评审专家因此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畏手畏脚、不敢坚持原则、不敢依法开展评价,客观上也是造成部份政府采购实施活动存在有法不依的重要原因。
我们还看到:
从中国政府实施政府采购制度起、到2014年政府采购突破1.7万亿规模,十多年以来,成千上万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中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的开展评审工作。不论夏日迎骄阳、冬日战严寒,评审专家奔波于各个评审会议;特别是异地评审,从评审安排、购票启程、在途、到达住宿以及正式评审会议、返程,往往所付出的精力与时间远远超过正式评审会议的时间与强度;不少评审专家处在晚年时光,他们在奉献智慧与精力的同时,还得承担评审中的各类风险。不少评审专家因此要求劳务报酬应进一步公平,更应杜绝少数代理中介对专家劳务费用的克扣。
我们知道,任何体制度的运行都不可能达到十全十美,尤其像我国改革开放还不到四十年的时间。虽然我们的经济体量已经达到世界第二,部分行业也已经跻身世界先进行列。但是,我国是一个儒家文化长期统治的农业国度,工业基础薄弱、市场经济远未成熟,人均GDP还处在世界90位左右,我国仍处在发展中国家。
政府采购制度虽然施行了十多年,仍然存在需要完善的方面。如制度设计上的缺陷、系统性的缺失以及学科交叉研究上的匮乏等。但辩证的思维告诉我们,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与变革是积极因素,消极因素会在发展中、在一定的条件下得以转化为积极因素,促成采购制度体制质的飞跃。像评审专家这样一个群体,智慧丰富、理解深邃,是经济建设与社会进步的中坚力量,更应以发展的眼光正视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深信,随着坚持依法治国国策的推进,政府采购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将得以持续完善;评审专家的合理诉求,也会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框架下得以公平解决。
展望2016年及未来五年建设小康决胜阶段,评审专家应以积极的姿态投身到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与改革洪流中,这应得到相关管理机构的高度认同;历史终将证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政府采购制度施行的重要群体,其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的推进将起到不可磨灭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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