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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抵制货物采购不正当竞争行为

作者:李海江 发布于:2015-05-07 16:00:3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近年来,货物采购中不时会出现一些竞标供应商低价恶意抢标、提供质次价廉的货物、不注重产品售后服务等不法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还给采购人造成严重损失。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应积极采取以下四种措施,从采购源头抓起,确保货物采购质量。
 
  一是不断加大对竞标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力度。货物类采购凡要求竞标供应商必须为生产企业的项目,竞标供应商除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其授权代表也必须为生产企业的正式工作人员,并提供在该企业交纳社会保险记录的证件(原件)、工资表(原件)等能证明身份的资料 。并提供由检察机关出具的该企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在开标前,资格预审小组对各竞标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网上查询核对、电话核实、实地考察。对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一律拒之门外,取消其竞标资格,从而更加有效地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严肃了政府采购纪律。
 
  二是货物类采购项目中,在满足国家规定的货物质保期的同时,进一步延长了采购货物质保期限。要求所有投标/竞标产品质保期不低于3年,并收取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未出现质量问题,无息如数返还,如出现质量问题,用质保金做抵扣。
 
  三是售后服务内容比较重要的采购项目,要求中标(成交)后,本公司要有售后服务机构或有售后服务合作机构(如本公司有的,要提交售后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原件;与其他企业合作的,要提交合作协议原件和合作机构营业执照原件)。
 
  四是严把质量验收关。验收方式为由采购人组织采购有关人员共同进行检验,必要时邀请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由供应商承担;达到各项技术指标和该货物的产品标准,并满足安全使用防护要求的,方可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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