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协议最好“一项目一签”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然而,在采购实践中,忽略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现象较为普遍,有关各方应予重视。
2015年中直机关集中采购业务培训现场。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中心购买一个展柜,该展柜预算为1000万元大项目中的一个分包,该单位为展柜预留了200万元的预算。但最后中标产品价格为600万元,采购单位并不能支付。财政监管部门查阅采购单位与采购中心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后发现,委托代理协议中确实有“只要满足采购需求,价格可以适当浮动”的条款。虽然该项目在财政监管部门的协调下最终废标,但因为采购单位不重视委托代理协议,也给自身带来了损失,影响了工作进度。
采购人依法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是法定、强制的义务,二者之间的代理关系必须以法律文书的形式予以明确,即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人与代理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均受委托代理协议约束。代理机构只能在协议所委托的范围内活动,不能越权。
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过程中,采购人应把握具体项目签订具体协议的原则,除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等采购组织实施形式外,一个项目签一个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和采购技术规格等详细信息,不要含糊其辞,防止扯皮现象发生。同时,在委托代理协议中,要注意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及每一方权利义务的对称性。
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应一式两份,并同时加盖双方印章。任何一方如需修改、补充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应当获得对方的确认。委托代理协议的重要事项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协议的签订主体。采购代理机构一方的签署人应当是其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采购人一方的签署人应当是其行政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2.委托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项目资金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等。
3.具体委托事项。包括论证采购项目、决定采购方式、制作招标文件、确定标底、组织招标活动、代理签定购销合同或其它委托事项。
4.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主要包括对采购人委托来的项目进行审查、论证,核实有关情况;决定项目实施方式,安排采购工作进程,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依法编制采购文件;决定供应商的征集方式;发布项目采购信息,并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独立组织采购活动的实施等。同时采购代理机构还有及时受理采购人委托的采购项目;按法定方式和程序组织项目实施活动;将项目实施方案和方式、程序、进程安排告知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依法组织项目实施活动;发布信息公告;按规定抽取采购项目的的评审专家;组织供应商的非技术条款询问与质疑;及时向采购人提交采购结果报告等义务。
采购人具有提出采购需求,确认、澄清或修改采购文件、按规定委派采购人代表参加采购项目评审,确人采购结果等权利。采购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有及时提供采购代理机构所需的全部资料;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按照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采购费用等。
5.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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