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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委托采购项目时应注意四个问题

作者:徐颖哲 发布于:2015-12-02 15:10:5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主要形式,带有法定性和强制性。《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凡集中采购目录中所列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那么,采购单位在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a href=http://caigouren.caigou2003.co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采购人</a>委托采购项目时应注意四个问题

2015年中直机关集中采购培训班现场。  

 

  采购金额超出办公配置标准


  财政部201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了打印机、扫描仪等办公用品以及办公家具的采购标准,设有采购金额和使用年限的限制。在实践中,采购人往往容易忽略。


  某政府采购中心透露,曾有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一批办公家具,中标公告发布后,该政府采购中心才发现中标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的标准。发现问题后,该政府采购中心立即组织专家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复审,发现招标文件并没有提到这些标准,且还有多家供应商的报价都超过标准。


  “*”条款设置过多废标率高


  编制技术及服务需求不规范主要体现在:技术和服务要求不够细化;部分参数存在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设置过多。“*”条款是必须实质性响应的条款,在采购实践中,很多单位在报需求时,为确保能采购到满意的产品,往往设置过多“*”条款,结果导致废标率提高。事实上,可以把“*”条款改成重要条款,不满足重要条款的供应商会被严重扣分。这样既可以降低废标率,也可以确保采购到符合需求的产品。


  技术及服务需求条款并非越简单越好,要注意一个现象:在实践中,技术参数和服务要求越不够细化,价格落差可能越大,需求越科学越明确,供应商报价水分越少。


  另外,不同的项目排他性和倾向性不尽相同,应避免隐性指定品牌。例如,在系统集成项目中,尽管需求里没有品牌的倾向性,但是某些技术指标只有特定供应商可以生产;在办公家具采购中,参数需求中对某些配件进行指定品牌等,都是存在排他性和倾向性的行为。


  重要产品要求提供唯一授权委托书


  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生产制造厂家唯一授权委托书。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以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视为一个供应商。在采购系统集成采购项目时,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要求供应商提供重要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家唯一授权委托书。为降低废标风险,不重要的采购项目可以要求供应商不出具唯一授权委托书,可以要求提供作为评分因素的原厂服务承诺函。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过程中,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或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投标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要求,招标人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且国家新的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也取消了企业资本金的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同样要求,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此外,政府采购货物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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