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规避公开招标应依法予以遏制

作者:崔卫卫 发布于:2015-12-01 14:37:2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规避公开招标应依法予以遏制

  规避公开招标应依法予以遏制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相对于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程序严格规范、公开透明,最能体现政府采购的“三公”原则,也最能实现集中采购和充分竞争。所以,公开招标的适用范围比较广,多数采购项目均可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尤其是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工程项目。

 
  有专家指出,由于公开招标的竞争性和公开透明性都比较强,所以,公开招标不仅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还是WTO《政府采购协议》的首选方式。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调查发现,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绝大多数采购人都是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只要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都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但也有个别采购人为了扩大采购的自主权或为谋一己私利,往往“煞费苦心”,不惜施展“分段肢解”、“设高门槛”、“障眼法”等各种手段规避公开招标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某集中采购机构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他曾经遇到的几种情景。
 
  情景一:某单位将12O万元的电子采购项目一年分四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来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情景二:某单位为规避公开招标,故意设置高门槛,使有效投标家数不足三家,经几次废标后,被迫改为其他采购方式。
 
  情景三:某单位使用障眼法规避公开招标。如有些工程招标,只公开招标士建部分,而装饰工程、弱电等未纳入其中。
 
  情景四:某些单位故意降低设计标准,使其降到公开招标以下,而后进行鉴证、变更等方式,以达到不公开招标的目的。
 
  该负责人说,规避公开招标的实例还不止这些。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还无形中助长了暗箱操作,很容易滋生腐败。
 
  对此,《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对“化整为零方式”进行了界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另外,《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对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即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