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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政府采购招标制度须避免三大认识误区

作者:罗道胜 发布于:2015-12-01 10:46:0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推行政府采购招标制度须避免三大认识误区

 

推行政府采购招标制度须避免三大认识误区

 

  笔者以为,推行政府采购招标制度须避免三大认识误区

 
  一是政府采购招标的目的就是节约政府资金。招标采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约束各投标人在货物、工程服务领域的竞争行为,抑制官员腐败,提高采购效率而制定的一种运行机制。其最终目的是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实现公平、公正、公开。实行招标采购的初始阶段,由于引进了竞争机制,显著特征之一就是大大节约了政府投资,但随着投标采购范围的扩大和机制的规范,价格水平将趋于明朗化,并将最终维持在一个较为稳定的合理低价幅度内。此时,降价的空间已非常有限,以价取胜转向以企业实力、以产品质量、以优质服务取胜。
 
  二是中标价越低越好。招标采购的初始阶段,能够大量节约政府资金,但若盲目追求低价中标,将迫使中标单位通过降低产品质量、降低用材标准,甚至偷工减料等途径来确保其预期利润或成本,即使有监理单位的严格监管来杜绝这种现象,也会造成中标单位亏损经营,长此以往,不利于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把握具体招标项目的合理低价幅度(水平),是招标评审时的难点和重点所在。
 
  三是招标采购必须委托有资格的中介代理机构进行。根据《招标法》第12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因此,只要各级政府采购机关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而不必委托中介机构施行采购(中介机构代理招投标,一般要按中标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这样,也可降低政府招标采购管理的运行成本。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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