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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7号文件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将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

作者: 发布于:2015-11-29 22:13:50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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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信息网/报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上了解到,为了便于更好地理解《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7号文件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切实做好落实工作,山东省日前对《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2009年以来,我省推行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在规范药品采购行为、保证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构建基层药品采购新机制,取得了新突破,人民群众得到了明显实惠。但是,公立医院药品采购秩序不规范、药款结算不及时、药品回扣、商业贿赂案件频发等问题仍比较突出,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改革和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办法势在必行。今年2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从国家层面对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改革作出了部署,要求年底前启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随后,国家卫生计生委又印发了《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对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政策措施进行了细化实化。省政府紧密结合7号、70号文件政策要求,认真分析了当前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工作存在的问题,系统总结了我省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采购经验,学习借鉴其他省份好的做法,反复征求了各地、各有关部门、临床和药学专家以及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意见,组织起草了《实施意见》,于10月23日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二、公立医院药品采购目录是如何编制的?

  坚持“为需而采”,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科学编制采购目录。省药品采购机构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和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现行挂网药品目录为基础,制作备选目录,供医疗机构填报采购计划。医疗机构综合考虑上年度药品采购品种、数量,疾病谱以及就医人群趋势变化等因素,以满足临床需求为导向,合理制定本采购周期内采购计划和预算,具体到品种、剂型、规格和采购数量;每种药品的采购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省药品采购机构汇总医院上报采购信息和上年度平台采购数据,组织专家研究论证后科学编制,分类列明招标采购药品、谈判采购药品、医院直接采购药品、定点生产药品等,并向社会公布。

  三、药品分类采购包括哪些内容?

  区分药品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定点生产、谈判采购、集中挂网采购、招标采购和按现行规定采购5类采购方式。一是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二是对部分临床必需、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在国家组织开展定点生产基础上,探索开展我省统一招标、定点生产。三是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逐步建立与国家价格谈判机制相适应的省级价格谈判机制。四是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等药品,实行集中挂网。五是根据上一年度全省公立医院各类药品品规采购金额排序情况,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费用占比大(占全省药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药品由省药品采购机构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

  四、对试点城市开展药品自行采购是怎么规定的?

  试点城市自行采购重点是鼓励探索创新。允许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在制定药品自行采购实施办法过程中,要统筹推进综合改革,同步研究制定医保支付、医疗服务价格、薪酬制度等相关改革配套措施,形成政策合力。要创新和探索新的带量采购方式和方法,与省级采购同步启动、价格联动,并按药品实际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五、对改进医院药款结算管理作了哪些要求?

  公立医院药款结算一直是我省药品采购工作的薄弱环节。《实施意见》强调,医院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在药品到货后24小时内验收确认,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为推进政策的有效执行,医保经办机构要结合医保基金总额预付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向医疗机构拨付周转金的力度。同时指出,积极推进公立医院药品货款统一结算,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以市为单位遴选确定货款统一结算银行,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由公立医疗机构在银行集中开设结算账户,银行提供周转金融资服务并直接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结算货款。其他市也要积极开展医院药款统一结算。

  六、如何确保药品采购工作公开透明?

  《实施意见》在构建阳光采购的运行机制方面采取了多项针对性措施。一是要求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均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参照医院信息化系统、年度财务报表中药品收入支出等数据,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医院违规网下采购行为。二是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基本药物、常用药品配备使用情况、医保目录内药品使用率、药占比情况等作为医院及其负责人目标管理及医院评审评价的重要内容。三是强化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临床用药主导地位,确保医院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配备使用达到规定比例要求。四是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及时公布配送企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五是加强短缺药品监测,按区域选择若干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短缺药品监测点,及时收集分析药品供求信息。探索建立短缺药品储备制度。六是加强药品价格及质量安全综合监管。将企业价格违法行为列入价格诚信记录和集中采购不良记录。强化重点药品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七是严格执行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相关规定,完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强化中标企业监管。

  七、对药品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规范化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是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支撑。《实施意见》提出将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纳入到全省卫生计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提高采购平台综合服务能力和建设保障水平。建立药品采购数据共享机制,推动药品采购编码标准化,逐步实现采购平台与医院、医保经办机构、价格主管部门等信息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八、各项政策措施如何才能得到有效落实?

  《指导意见》对药品采购政策的贯彻落实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一是要落实各方责任。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药品(耗材)集中采购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二是要精心组织实施。省卫生计生委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统筹我省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合理编制采购目录和采购文件,推进药品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监督管理机制。三是要防范廉政风险。健全药品采购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严格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建立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实现权力的相互制约与协调,实行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四是做好社会舆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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