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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手转右手 采购人关联企业参与投标被质疑

作者:王 巍 发布于:2011-08-12 13:07:0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采购人关联企业能以供应商身份投标吗(一)

       2011年6月,某部委一标识设计印刷项目在北京开标,中标人为X公司。同为投标人的D公司对项目进行反复研究,发现了一个令其费解的现象--X公司是该部委同一项目连续4年招标采购的中标人。为什么X公司能够力压众多竞争者接连获得政府采购大单呢?真的是因为该公司实力超群吗?
  
  在进一步深挖相关线索之后,又一个让D公司百思不得其解的信息逐渐浮出水面--X公司是该部委的关联企业。D公司得出这一结论并不随意,也毫无主观臆断的成分,因为一个又一个证据随着调查的深入被逐一摆在眼前。
  
  证据确凿系关联企业
  
  起初,D公司是从X公司工商注册的法定代表人上看出端倪的。孙某在身为X公司法人代表的同时,还兼任标识设计印刷项目采购单位即某部委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党总支书记、中心支部书记。 1995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成立该部委机关服务中心,具有事业法人资格。1998年,该部委印发“司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将机关服务中心定为副司级单位。2000年,该部委再次下发文件,将服务中心调整为正司级机构。
  
  在该部委官方网站有关机关服务中心的简介中,X公司被标注为机关服务中心的投资控股企业,且点击机关服务中心的机构编制图即可直接进入X公司网站主页。在机关服务中心公开发布的“2009年工作总结和2010年工作安排”中,X公司的工作内容均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在互联网上搜索到的各种公开资料中,D公司发现能够得到X公司承办该部委活动的各种信息,孙某还经常以X公司法人代表身份出席活动并讲话,且以“X公司接受某部委直接领导”的表述进行公司简介。


  
  曾被审计出类似问题
  
  其实,前几年审计署对该部委的下属单位进行抽查审计时,机关服务中心就是被审计对象之一。结果表明,当时的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同时以该部委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和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双重身份参与了该部委标识设计印刷项目,投标企业在参与该项目投标的过程中利用篡改后的相关资料通过了评审并最终成为中标单位。而且巧合的是,这里所说的投标企业与X公司企业注册号相同,实为同一公司。
  
  还有一个现象让D公司难以理解。在2011年6月进行的这次招投标活动中,5位评审专家组成了评标委员会,采购人代表占据了其中的两个席位。这两位采购人代表肯定知道X公司与该部门有关联,但他们为何没有提出疑义或者主张X公司回避呢?
  
  争议焦点未有法律规定
  
  在整个事件中,D公司认为X公司系采购人关联企业,本应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利害关系回避原则。可是X公司非但没有这样操作,还大方参与投标并被接受,让D公司有一种“陪太子读书”的感觉。D公司随即向操作该项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希望能够改变该采购项目中标结果。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这起质疑十分重视,专门组织了专家会议集中讨论。据了解,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都没有禁止采购人关联企业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二是认为审计署相关审计结果属实,财政部门已对X公司进行了经济处罚,但没有作出其他进一步处罚。
  
  面对这样的质疑答复结果,D公司巨大的困惑仍然没有解开--采购人关联企业以供应商身份参与采购项目投标应该被允许吗?如果允许,岂不是相当于“左手转右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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