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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 将关联机构纳入回避范围

作者:王 巍 发布于:2011-08-18 09:40:1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经过分析,上两篇提到的X公司案例中该公司的行为的确没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也就是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没有问题。业内有关专家指出,类似X公司案例反映出的问题并非因为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有法不依,而是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尽完善--例如回避制度的简单化和相关规定的缺失。

  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有人甚至直接将回避制度、供应商救济制度、采购活动暂停中止制度并列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亟待完善的三大方面。

  敏感个人机构都应要求回避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业界专家不约而同地在关注一个问题--目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的回避制度仅限于从供应商角度出发的评审专家回避,即人的回避。比如《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其中,有关对利害关系的解释也仅限于专家与供应商之间,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利害关系主要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专家表示,完善政府采购回避制度应重点关注政府采购各方主体有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各种情况。其中不仅包括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还应包括单位或机构。如此一来,就不会出现类似X公司案例发生后众专家皆认为不合理却找不到法律依据的情形。

  还有专家表示,单就X公司案例来说,仅“采购人关联企业”这几个字就足有文章可做,其中涉及企业的独立法人资格问题、采购人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人员任命关系问题、采购人是否控股或者仅投资不控股关联企业问题等。

  但上海市财政局国库处副处长王周欢认为,X公司案例中的问题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与采购人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参与投标,有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如果从这一角度考虑,即使法律法规没有专门规定,相关问题也应在具体采购活动中得到重视。

  政企不分带来不利影响

  也有被访者认为,X公司案例的发生从某种程度上说也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先进性和前瞻性有关。相比之下,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未能完全跟上并适应这一阳光制度的需要。
  这一观点主要基于目前我国在少数领域仍存在“政企不分”现象,例如X公司案例中某部委与X公司之间的关系。由国家行政部门投资控股某个企业,这种情况在我国并不鲜见。国家审计署在今年6月底发布的一份审计公报中明确指出,铁道部所属信息中心6名司局级干部未经批准,在所属企业兼职,其中个别领导甚至一人兼任18家所属企业董事长。《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这也是审计公报中出现“未经批准兼职”的原因。有网友开玩笑地说,看来公务员还是可以“通过批准”兼任企业高管的。由此可以看出,“政企分开”虽然早在改革之初就被明确提出,但至今仍然没有达到理想的目标。
  某业内专家认为,政府采购对公平、公正的要求较高,而我国经济体制中政企不分这种非常规现象恰恰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原则带来挑战。面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推进过程中的形形色色情况,政府采购必然会不时受到影响。业界能做的就是始终坚持《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标和立法原则,依法采购,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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