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适用范围 依法使用询价采购
编者按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而操作实践也证明,询价采购在非招标采购方式中是使用频次比较高的一种,且在应用过程中,暴露出了不少问题。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使从业者能够规范运用询价这一采购方式呢?
如何做好非招标方式采购之询价
■ 本报记者 万玉涛
1、适用范围:工程和服务类忌用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询价采购只适用于货物类项目。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询价在有些地方的使用频次远远高于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如在四川省都江堰市政府采购中心2010年组织的233次采购中,公开招标7次,询价采购225次,单一来源1次,而且,在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的采购中都被大量使用。然而,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到底能不能运用询价采购呢?
工程、服务类询价不合法
不少业界人士认为,询价采购程序简单,既可以节约采购资金,又可以及时满足采购需求,缩短采购周期,方便采购人。因此,应当得到广泛推广。
或许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询价在服务和工程类项目的采购中才被大量使用。如近期一些媒体上就出现了《内蒙古财经学院维修改选装饰工程采购项目询价采购公告》、《东环路电力通信光缆下地工程[GLZFCG2011C0198(重)]询价采购公告》、《关于2012上海中心图书馆物流配送服务项目询价采购公告》,《宁波保税区“商标注册”服务项目询价采购公告》、《日照市实验三中塑胶跑道工程监理及“211工程”水冲式厕所监理项目政府采购询价采购公告》等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的询价采购公告。
对此,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律师提醒,既然《政府采购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询价采购的适用范围是“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项目,那么,从业人员就应当严格遵守,而不应随意去扩大适用范围。
询价采购印刷服务项目遭投诉
“谁说服务类项目不能用询价采购?”《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采访中不止一次听到这样的声音。而另有不少从业人员表示,这种方式采购人喜欢、供应商无异议、监管部门也没说不行,为什么不能多用?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用询价采购没什么不妥。
不过,记者近日却听说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设计及印刷项目询价采购中遭遇“滑铁卢”。据了解,这是该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以来,第一次遭到投诉。
在这次询价采购中,供应商A公司递交的询价响应文件迟到了4分多钟(因为该公司销售经理在递交响应文件当天睡过了),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询价采购文件中的规定,拒绝接受其响应文件。A公司的销售经理担心回去后被公司处罚,丢了工作,就想要找办法让此次采购无效。
于是,对政府采购不太了解的他,找来一位政府采购业界的朋友咨询,一起分析此次的采购文件有什么问题。他的这位朋友一看采购文件的标题就说:“有了,这是服务类项目,只有货物类项目才能采用询价采购!”A公司销售经理如获至宝,立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在采购代理机构坚持操作没问题的情况下,A公司的销售经理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接到投诉后恍然大悟:“之前还真没注意到这个问题!之前在工程和服务类采购中都有用过……”其后,此次印刷项目采购被责令变更采购方式后重新组织。
据了解,之所以会有那么多的工程和服务类项目采用询价采购,一方面是因为采购人有了心仪的供应商,另一方面的原因就是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没注意到询价采购只适用于货物类项目,供应商也不知道这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业界专家提醒,供应商现在不知道不等于永远不知道,这家供应商不知道不等于那家供应商也不知道。相关单位最好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范围选用询价采购方式。
2、询价对象:品牌不应单一
询价采购只针对单一品牌进行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指定品牌采购的现象在询价采购中大量存在,如《2011年格力空调报价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空调询价采购公告》、《帕萨特新领驭1.8T手动尊品版轿车询价采购公告》、《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想电脑询价采购公告》……那么,询价采购到底能不能指定品牌呢?
有监管部门支持单一品牌询价
记者曾对一些指定品牌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过采访,得到的答案是,《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只对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采购方式作出了不能指定品牌的明确规定,对其他采购方式未明确,因此,指定品牌并不违法。当记者提及《政府采购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之规定时,得到的回应是“此规定说的是不能指定供应商,此次采购指定的是品牌而非供应商”。另外一位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甚至反问:“政府采购不能指定品牌,那单一来源采购呢?单一来源采购不仅确定了品牌、规格和型号,而且还指定了供应商。”
“不同品牌的东西往往价格差异都很大,很难做到法律规定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内蒙古的一位从业人员对记者说。
“询价采购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指定品牌。买少量的设备,还写技术参数,浪费资源。比如说采购空调,采购单位希望采购某品牌空调,就让三个经销商来报个价,谁报价低就与谁成交。采购单位、供应商都满意,采购中心也省心。反而是不指定品牌进行询价采购经常会出问题。”江苏省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施克俭如是说。
在不少从业人员看来,《政府采购法》并未禁止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指定品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之规定只适用于货物、服务类项目的招标采购,对非招标方式采购无效。
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在询价采购中指定品牌还得到了部分监管部门从业人员的认可,如在一汽车项目的采购中,“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向同一品牌汽车的三家代理商询价后确定成交供应商,遭到供应商投诉”后,当地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是,投诉供应商的投诉不能成立,本次询价符合法律规定。
询价采购不得指定品牌或供应商
不过,更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询价采购是在不同品牌间展开的,甚至还在采购公告中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采购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如辽宁省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就做了这样的规定,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采购中心也有类似的规定。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法律专家、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张雷锋律师表示,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其他采购方式,都应遵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指定品牌不但违反《政府采购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之规定,而且也没有达到《政府采购法》“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的要求。
湖南省某招标公司负责人认为,指定品牌会导致产品价格较高,竞争受限。通常情况下,一个地区某一产品的总代理只有一个,如果指定了品牌,其他品牌的销售商根本无法参与竞争,成交结果就有可能比市场价格高。另外,如果指定品牌,还会造成供应商之间搞“关系竞争”,想方设法找关系。他们会以为“只要关系做到位了,就能成为政府采购的常客”,这势必会对廉洁采购造成威胁。
业界专家表示,如果允许询价采购指定品牌,会造成采购人“无论什么项目都去申请询价方式进行采购”,让询价采购成为指定品牌的突破口。因而,业界专家呼吁,在“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最好明确询价采购不能指定品牌或供应商。
3、报价次数:法定仅一次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询价小组只能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在很多人眼里,询价采购是一种最简单的政府采购实现形式。《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因为觉得简单,有的业内人士就不重视,操作中的随意性非常大。也正是这样,询价采购诱发的质疑投诉也不少。
不久前,某采购代理机构就在一卫生院设备的询价采购中出了问题。
报价超预算 采购人要求降价
据介绍,在此次采购中,采购代理机构的组织程序是发布采购公告,让潜在供应商报名并领取采购文件,并通过提交响应文件的形式来报价。
提交询价响应文件的当天,采购代理机构让递交完询价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评审场外等候,看询价小组有没有什么疑问。
询价小组看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后,采购人代表表示:“4家供应商的报价都超出了我们的预算,但这个项目不能再拖了,告诉他们都超预算了,看有没有供应商还愿意降降价。”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把这一情况汇报给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后,得到了代理机构负责人的认可。
采购人代表与供应商反复砍价
4家供应商响应要求都降了价。采购人代表对降价幅度最大的Q公司和D公司最为满意。但他认为,实际采购价与预算几乎持平,体现不出他分管政府采购的成绩来,于是他提出,再问问Q公司和D公司能不能再降降价。
接着采购人代表又将D公司的代表叫到现场:“Q公司代理的产品质量比你们的好,报价才33万元,你们为什么要报40万元呢,讲不讲诚信呀?”
D公司的代表立即表态:“我32万卖给你们!”
采购人代表并没就此罢休,又将Q公司的代表叫到现场:“你刚才的价格还没降到位,人家D公司31万元就可以卖,你二次报价还报36万。”Q公司的代表再次降价:“我还能比他们少5000元。”
多次报价惹投诉
没想到采购人代表砍价上了瘾,再次将D公司代表叫到现场:“Q公司的价格降到了29万,你们也得拿出点态度来。”让采购人代表意外的是,这次D公司代表却说:“我们低于30万元是绝对不卖的,他们29万,你买他们的吧。”
虽然没能把价格继续砍下去,但采购人代表还是为今天的砍价收获感到得意,询价小组的其他成员非但没有表示反对,还对其做法赞许有加。
最终,采购人以30.5万元的价格买Q公司的设备。但D公司知道后,非常不满,于是在对质疑答复不满后向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此次采购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询价采购只能报一次价,但采购人却让我们多次报价……”
当地财政部门调查清楚后,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重新依法组织对该项目的询价采购。法律专家提醒,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只能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讨价还价完全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便是竞争性谈判也不能毫无规矩地讨价还价。
4、澄清或修改:应有时间、形式限制
澄清或修改询价采购文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询价文件收受人,且须延迟递交响应文件的时间。
在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中,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有时间和形式上的限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那么,询价采购当中,采购文件发出后,如需澄清或修改,在时间和形式上应当遵循什么样的要求呢?
澄清或修改存在较大随意性
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中没有对询价采购的澄清或修改做出明确规定。在具体操作中,各地又是怎么操作的呢?
在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询价采购公告中有这样的规定,询价采购文件如有澄清及变更,采购中心将以网上公告形式发布,请供应商及时关注;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则规定:“询价采购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对询价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询价采购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询价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当询价采购文件及其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终的书面文件为准。”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询价采购中,澄清或修改采购文件也应当有一定的规矩,而不是想什么时候修改就什么时候修改。但由于管理规定中鲜有对询价采购的澄清或修改做强制性规定,因此不少采购人代表对询价采购文件的修改随意性比较大,有的甚至是到了询价现场才说询价采购文件中的某项技术参数有问题,应该改一改,然后再评审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澄清或修改应有时间限制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龚云峰认为,询价采购中,如需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应给供应商留出必要的思考响应时间,不能想澄清就澄清,想修改就修改。
在一幼儿园玩具项目的询价采购中,有这样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 3日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或依据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修改询价采购文件,并将询价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询价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或在相关网站上公告。该澄清和修改文件是询价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为了使供应商在准备报价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询价采购文件的修改内容,采购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询价采购文件收受人。
有业界专家表示,上述规定比“询价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必须在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3天之前进行”之规定更利于操作。因为询价采购的周期比较短,询价采购文件发出后到响应文件提交可能就是5~7天的时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极有可能是在最后几天才发现需要澄清或修改。如果规定澄清或修改采购文件必须在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3天之前,那遇到“距提交响应文件只有一两天时间,仍须修改或澄清”情况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会很被动。因此,在询价采购中,可以考虑规定修改后须延迟递交响应文件的时间。
澄清或修改应有形式要求
采访中,不少从业人员还提到,对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对采购活动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因此,询价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必须要有形式上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必须通知到所有参与询价的供应商,如在询价公告中就明确“询价采购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询价采购文件收受人,该修改书将构成询价采购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有约束力”。当然,由监管部门统一提出要求,更利于操作。
据了解,河北省承德市开发区有关部门就在《询价采购操作规程》中作了这样的规定,询价采购文件需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登记备案领取询价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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