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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目录有效期几年合适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12-01-16 10:56:3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集采目录有效期几年合适”上现状篇


  
一年两年为主 两省出五年期目录

  2011年9月2日,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新一期《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河北目录》)。据了解,《河北目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到2016年12月31日废止。这是继2008年江西省推出5年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集采目录”)后,又一个在全国力推5年期集采目录的省份。然而纵观全国,多数省份的集采目录有效期都是1年或者2年。
  
  在当前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纷纷下发新一期集采目录之时,面对有效期长短不一的集采目录,业内人士不禁会问,究竟几年期较为合适呢?1年、2年或者5年,到底哪一种更符合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趋势?每一种又有怎样的优势和不足呢?就以上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专门进行了调查和采访,以期集各方观点,探寻集采目录有效期的发展趋势。

部分省(区、市)集采目录有效期情况统计表

  一年期和两年期居多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目前各地集采目录有效期以1年和2年居多。其中,以河南、浙江、吉林、湖南、山东、天津、青岛等省市为代表执行的是1年期,以安徽、黑龙江、甘肃、新疆、陕西、内蒙古等省(自治区)为代表实行的是2年期。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无论是1年期还是2年期,集采目录的内容变化都不大,一般只会对前一期目录进行微调,货物类项目基本已做到应采尽采,部分服务类项目采购范围有所变动,一些新型服务项目在逐步纳入集采目录。
  
  对于集采目录有效期究竟设置为几年更为实用和适用的问题,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众说纷纭,各有见地。如以1年期为代表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1年期集采目录能够对政府采购市场变化迅速作出反应和调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2年期的代表则认为,2年期集采目录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并且在执行中也可以适时地进行微调。
  
  深思熟虑力推五年期
  
  河北省财政厅勇于打破陈规,推陈出新,较早在全国推出5年期集采目录,引来政府采购业界的广泛关注。一时间,集采目录有效期多长合适的话题又一次成为业界争相探讨的热点。
  
  据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曹建和介绍,《河北目录》明确了政府采购主体,充分体现了修订集采目录时应遵循的简化、稳定和衔接等原则,以强化约束力为出发点,全面协调、统筹考虑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的整体推进。
  
  记者通过比较发现,针对以往目录中存在的一些表述不够清晰准确的问题,《河北目录》特别注意进行了改进。例如,将以往目录中的“政府集中采购部分”改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还特别注明“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
  
  据了解,河北省以往目录中分别在不同层面多次使用“采购限额标准”一词,会让采购人觉得概念模糊,导致其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界限把握不准,使集采目录表述显得繁琐、冗长。对此,《河北目录》只是在划分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公开招标与非公开招标的界限时才使用“采购限额标准”这一概念,意思表达清楚、准确,使人一目了然。
  
  “集采目录解决的是确定采购模式和采购方式的问题,其他政策则没有必要在其中体现。”曹建和进一步介绍说,此次制定的5年期《河北目录》将以往目录中涉及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内容几乎去除,所以《河北目录》中基本找不到“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字眼。
  
  而据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曹银发介绍,河北省并非是第一个“吃螃蟹”的省份,早在2008年,江西省就推出了有效期为2008年~2012年的集采目录,并且期间一直没有对目录内容进行任何微调或变动。

  

 

  “集采目录有效期几年合适”下分析篇

  
  适用即合适 符合事业发展是关键

  众所周知,集采目录是推动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主要政策依据之一,对于实现政府采购规模效应、发挥政策功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制定和下发具有科学性、严肃性和持续性的集采目录对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面对集采目录1年期、2年期和5年期哪一种更合适的探讨,针对集采目录有效期到底几年更符合发展趋势的问题,相关业内人士表示,集采目录真正适应当地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实用、适用才是根本。但在《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的采访和调查过程中,支持集采目录2年有效期的意见占多数,认为2年期集采目录既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也兼顾了严肃性、科学性和可变动性。
  
  一年期变动过于频繁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王书洲、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刘仁民和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陈振兴等业内人士赞同1年期集采目录,认为其能够快速针对市场变化作出相应调整,更贴近政府采购发展要求。
  
  “我认为,1年期集采目录不太适用,周期相对过短。一般而言,集采目录规定的是大的商品类别,其内容每年变动不会太大。如果集采目录的有效期为1年,那就意味着年初刚下发新一年的集采目录,下半年便又要开始研究制定下一年的目录,周期过快会导致政策执行缺乏一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刘梓久对1年期集采目录持有不同观点。
  
  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李有定也赞同刘梓久的观点,认为1年期集采目录执行周期太短,变动过于频繁。
  
  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宋宝泉也表示,“集采目录一年一换,变化甚微,几乎与上一年度目录没什么区别,或者说是上一年的翻版。采购人本身就不甚清楚集采目录,如果再高频率地变换,就更加让采购人摸不着头脑,也记不住限额标准,不利于高效、科学地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对于产品价格变动的问题,一年之内,集采目录内的商品价格一般变动不会太大,因此无需一年下发一次集采目录。”
  
  记者随即采访了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他们均认为1年期的集采目录周期过短,缺乏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一年发布一次的作用不是太明显,可以适当考虑延长集采目录的有效期。
  
  两年期比较适宜
  
  政府采购业内同行对于1年期集采目录争议较多,那么大家对于2年期集采目录的看法又如何呢?
  
  虽然青岛市目前执行的是1年期集采目录,但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谢宜豪认为,2年期集采目录更顺应现今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趋势。
  
  黑龙江省经历了集采目录从1年期到2年期的调整。刘梓久表示,2年期集采目录从保持严肃性和持续性、适应变动性来说都恰到好处,既延续了集采目录的稳定性,也能快速将执行过程中集采目录变动的因素补充进去,因此他认为2年有效期最为合适。
  
  而在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段君明看来,集采目录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妨考虑以政府授权的方式,让财政部门在必要时对集采目录进行微调。他认为,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一般对集采目录没有很多的研究,再加上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人员经常变动,可能原有人员刚熟悉工作业务就面临职位变动和岗位调整,使得新的从业人员又要花时间了解、熟悉政府采购。如果遇上集采目录频繁调整,那对这些新人来说就更加“雪上加霜”了。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蔺华藏也认为,1年期集采目录周期较短,并且目录内容一年之内几乎没有实质性变动,集采目录周期至少2年期较为合适。在记者随后的调查采访中,甘肃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行2年期集采目录更适合当前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状况。
  
  五年期有利于推进电子化
  
  集采目录的1年和2年有效期之争,争来争去毕竟只相差一年,差距不大。对于江西省与河北省率先在全国推出5年期集采目录的做法,着实引来了政府采购业界的广泛议论。有人认为,该做法极具前瞻意识和开创性思维,推动集采目录发展跃上了新台阶;也有人觉得,该做法不符合当前政府采购发展的现状,会在实践中让集采目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随着公共采购服务领域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拓展,产品价格不断变化,将集采目录的有效期设置为5年虽然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和持续性,但却无法满足政府采购不断发展的变化性。”宋宝泉一语道出了自己的思考。
  
  刘梓久也认为,5年期集采目录时间太长,虽然说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微调,但如果调整的次数过多,集采目录就不具备严肃性了。
  
  他同时表示,集采目录是财政部门代表政府下发的面向采购各方的规范性文件,应该具备严肃性。就拿电脑品目采购来说,电脑更新换代周期很快,技术需求也千差万别,如果执行的周期为5年,虽然有持续性和稳定性,但同时也难以适应市场的变化性,会给采购单位开展其他工作造成一定的滞后。
  
  “我认为,在政府采购事业仍然处于发展阶段的今天,这样做还稍显超前,等到政府采购事业发展日趋成熟、各项制度日益完善的时候,再将集采目录有效期延长可能会更加适宜一些。”刘梓久解释说。
  
  对于政府采购业界同仁对河北省新一期集采目录提出的不同意见和看法,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曹建和欣然聆听。他介绍说,河北省财政厅将集采目录的执行期定为5年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同时,集采目录内的每一个字、每句话都是经过仔细推敲和慎重研究决定的。近年来的政府采购实践证明,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已经从初创阶段逐步走向稳定、成熟时期,中央以及各省集采目录和限额标准依据国家政策、经济形势的变化进行多次调整、补充后,内容和标准已相对稳定,因此将集采目录的内容和限额标准相对稳定下来就显得十分必要。另外,集采目录的执行期定为5年也与河北省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相一致。
  
  据了解,推行5年期集采目录可以为下一步河北全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另外,稳定的集采目录与资产配置标准还可以为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实现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带来帮助,并更加有利于政府采购事业的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另外,在保持集采目录相对稳定和连续的基础上,如果有新的政策法规出台,河北省财政厅将另行发文调整,但不会对集采目录作基础性改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王湖很认可河北省财政厅的做法,认为此举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他还表达了今后想去河北深入调研和学习的意向。
  
  “我认为,集采目录周期可以考虑更长甚至无限期,或者根本就不需要再有集采目录,经常变换会导致采购单位对集采目录更加不了解。等为期5年的江西省集采目录有效期截止后,我们将考虑不再下发集采目录,而是规定两条‘铁的标准’:凡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都必须走政府采购程序,以便最大程度地做到应采尽采;另外,采购预算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采购。”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曹银发向记者阐明了自己的理念。
  
  最后,记者又采访了一些业内专家。他们认为,无论集采目录的有效期为多长,符合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趋势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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