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环节 如何监管?
履约验收怎么验
健全相关制度 加大督查力度
在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中,监管部门应如何监管?记者采访了监管部门、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业界专家代表等,他们认为,监管部门应不断建立健全有关履约验收相关制度,明确各方职责。同时,加大对履约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严处,对做得好的供应商给予相应的奖励等。
制定政策明确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建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断完善履约验收相关政策,明确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等各方职责,做到分工明确,权责明晰,共同将该工作做好。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刘梓久明确表示,今年拟将出台相关制度,对履约验收工作加以规范。
记者了解到,青海省十分重视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2011年,该省政府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对履约验收环节的监督。
据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蔺华藏介绍,代理机构对一般性采购项目按比例抽验,年度抽验率不会低于30%,对重点采购项目或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他们还将会同采购人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必要时还会邀请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验收监督,如果有供应商对项目有质疑或投诉,该供应商同样也可以参与其中。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仅会在网上"曝光",而且财政部门也不会支付资金。
"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来看,效果非常明显,现在正在想办法解决200万元以下项目的履约验收出现的问题。"蔺华藏说。
而在文化部财务司国有资产处副处长李峻看来,监管部门应减少前置审批,加强后续监督,也可对验收环节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管,通过电子化手段对履约验收环节录音录像,以备查,确保履约验收不流于形式。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刘梓久表示,他们重点会对社会关注度高或容易出问题的项目,加大抽查力度,严肃处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蒋华中认为,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一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处罚权,可根据履约验收实际情况进行奖优罚劣,促进该项工作规范开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汪泳说,监管部门应强化合同备案管理,认真审查采购合同与采购文件是否相符,不符的则合同备案不能通过,同时,加大对项目的抽查力度,确保采购质量,提高政府采购满意度。
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谢凤根表示,目前,在履约验收方面,他们还没有收到采购人反映存有问题的案例,通常情况下,在采购项目完成之后,他们会要求采购人尽快验收,如果因采购人不满意采购结果或不满中标产品等其他原因,视情况他们会邀请专家作为第三方对产品进行鉴定,看其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让采购人心服口服,督促采购人尽快验收。
同时,他们要求项目必须验收后才能付款,采购人申请资金支付时,如果没有验收单,将无法进行后续资金支付,如果是供应商的问题,一经查实,同样会予以严肃处理。
设立专门监督部门
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当前,许多集中采购机构只负责组织采购,却没有进行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以致出现签订的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或不按合同履约验收的情况,甚至还存在设备购买后长期放置不用、浪费资源的情况。为此,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设立专门合同履约与货物验收的监督部门,统一管理履约验收与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苗雷)
引入第三方价格监管
创新履约管理方式,探讨第三方价格监控。加强履约监管是政府采购管理中最重要的一环。因此,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联合该市主管部门,对实体商场进行实地检查,及时发现履约执行中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强化履约管理;探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价格监管;利用政府采购领域专业的大数据服务,一是对通用类货物价格实行动态价格监控和预警,防范政府采购价格"虚高";二是通过对大量数据的分析、挖掘,为政府采购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肖香玉)
建立健全验收考核制度
建立以集中采购机构履约验收为主,同时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以采购单位验收(如物业、线路租赁等类别项目)和专业检测机构验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类别项目)为辅的履约验收体系,建议监管部门应对履约验收过程进行监管。
一是明确验收责任、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细则,细化验收程序和责任,建立验收依据和验收记录台账,对是否具备项目终验条件做出具体规定。
二是建立和健全验收专家库及验收专家考核制度。建议监管部门完善相应的验收专家库建设,加强对专家的履约验收工作业务培训,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建立考核制度,对专家的专业水平、实践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实行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考核制度,提升验收专家的履约验收水平。
三是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力度,凡是重大或比较复杂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全程参与履约验收工作。同时根据项目不同特点,适时组织专项验收工作,坚决杜绝个别供应商和采购人在履约过程中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强化履约验收的纪律性和严肃性,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社会公信力。(李东)
强化监管 推履约验收责任终身制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过程进行监管,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监管。
一是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监管,要不断完善法律规章、健全长效机制。针对目前法律规章尚无明确采购项目验收程序和相应责任归属法律条款的情况,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设立类似工程质量责任制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责任终身制",从源头上杜绝"无法可依"情况的发生;同时应出台履约验收操作细则,例如分段验收,合同签订至项目基本建设完成为初验阶段、项目试运行至完成全部所投标项任务为终验阶段、经终验合格正式交付使用为进入维护阶段,各阶段的验收内容应明细化、规范化。
二是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监管,要切实优化监管方式、形成监管合力。可考虑采用第三方独立验收制度,能客观、公正地组织验收而不代表采购人利益,还可以选择专业并有针对性的技术人员对技术验收环节负责。
而对于重大或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除邀请技术专家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外,还应考虑纪检、国有资产、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并对验收过程进行合力监督,及时发现并上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维护采购各方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监管,要确保落实责任到人、做到职责明确。各级地方部门应将具体工作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位。
采购人方面应加强对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在项目验收环节明确责任人员、验收依据和验收记录,项目验收中,招标经办人员应回避;监管部门应派专员全程参与验收工作各环节,随时与验收专家沟通了解存在的问题,待验收结束后请所有验收人员在验收报告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现问题立即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是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监管,要落实构建联网体系、加大违法成本。应尽快建立全国联网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体系,将供应商行为纳入诚信体系进行系统管理,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形成系统、准确的供应商诚信档案,对供应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合同履约、采购人满意度、被投诉及应诉等状况详细登记,对于违法及失信行为进行备案,第一时间向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共享,并定期向社会公示。
对供应商失信行为,情节轻微者可令其消除影响并加强对其后续监管;情节严重者除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曝光外,还应受到处罚,包括取消其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及依法追究其违约的法律责任。(洪云钢)
相关链接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七条 验收小组成员职责:
(一)验收小组成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验收小组成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各项承诺、合同要件、技术方案、配置型号等内容进行验收,不得私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遇到重大的技术问题要采取民主原则解决,验收小组成员都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力。
(三)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
(四)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的,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并及时通知采购人。
1、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2、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
3、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五)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成员填写验收报告(样式附后),验收报告应包括"货物已收到,验收合格或不合格"字样,验收小组成员应当签字确认。
(六)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情况的,应及时书面向采购单位反映。经确认属质量等问题的,采购人应当及时与供应商进行交涉,追究违约责任;经确认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移交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供应商职责:
(一)供应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应主动与采购人联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约。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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